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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9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安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程,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
2.听取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3.讨论确定并负责实施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4.提出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5.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决定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办理,并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6.讨论、提出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以及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7.听取和讨论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议案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8.听取和讨论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议案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9.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10.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听取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任免事项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1.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讨论形成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审议意见,并提出交有关方面办理的意见。
12.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评议及机关建设等有关重要事项。
13.讨论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事项,提请常委会审议。
14.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拘留、逮捕,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出报告,予以追认。
15.讨论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16.讨论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17.讨论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18.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征得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及时填写议题报告单送常委会办公室;市“一府两院”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常委会相关机构及分管副主任的意见,然后由常委会相关机构填送议题报告单。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根据议题报告单提出,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通知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在会前一般应发书面通知,或经领导同意口头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条 根据议题需要,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市“一府两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提出,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