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15 17:42作者: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曾向全国人民承诺,全国法院要利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有了全方位的进步,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能力,人大代表等各界是基本满意的,并先后涌现了中院葛迪、佘明胜、李刚、区法院汪成、郑安宁、紫阳法院毕传强等一大批人民满意的法院领导和执行法官。
全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克服困难并取得成绩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一是有少数执行案件放大执行范围和权限,导致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佳,社会上存在不同声音。二是个别案件仅注重执行强制措施,不管执行款是否能到位。执行案件应当“低头拉车,还有抬头看路”。例如:中级法院、区法院、紫阳法院、平利等法院在对安康元辰集团(被执行人)系列执行案件中,对该公司在建工程、土地、房产、汽车、股权、银行存款,账户以及案外第三人财产等全部予以保全,查封、冻结价值超过3亿元,由于多家法院多次采取轮候措施,使在建工程无法继续建设,导致“烂尾楼”。因此,该国有改制企业300多名职工多次上访,企业损失不断扩大。三是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膨胀。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紫阳法院明显超标的,并对自己受理的500多万元执行标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已与达成执行和解,并有偿还措施,法院仍然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重复保全和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开走了企业车辆,轮候查封以上企业超3亿元财产(包括案外人财产)。尤其是对在建工程全部予以保全,不计后果,不考虑保全财产和在建工程是否能变现问题。因此,以上这种“多龙治水”和各自为政现象,足以使项目“被烂尾”,如果法院不采取有条件解除保全措施,人为不让该项目继续建设,不仅伤害的是申请人合法利益,也拟将被执行人一棒子打死。
为此建议:
一、由中级法院召开有关基层法院的协调会议,将改制企业元辰集团系列执行案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建议对该在建工程项目有条件的解除保全措施,促使项目继续建设,放水养鱼,为企业松绑,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二、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对执行工作突出的葛迪、佘明胜、李刚、区法院陈小成、汪成、郑安宁、紫阳法院毕传强等一大批人民满意的执行法官,予以通报表扬。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李辉忠
附议代表:刘晓霞 谢蓉 王杨进 汉滨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