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时间:2025-09-05 18:30作者:来源: |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于2025年9月1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程 静
电 话:0915-3280531
传 真:0915-3280906
电子邮箱:898195937@qq.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邮 编:725000
附件:《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
附件
《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街道居民议事工作,保障街道居民参与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和监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街道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居民议事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街道居民议事界定】本规定所称街道居民议事,是指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会,通过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等方式,围绕本街道经济发展、公共社会管理、民生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等重要事项开展的居民议事活动。
第四条【议事原则】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真实反映街道居民意愿。
第五条【议事会成员名额】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及村、社区、辖区单位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原则上不少于四十五名、不超过一百名。最终确定的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议事会成员构成】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工作生活在本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组成。其中,非中共党员、妇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七条【议事会成员产生程序】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以民主推荐方式产生。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拟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分配、成员结构和推荐工作方案等,组织开展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推荐工作。
村、社区和辖区单位依照本规定推荐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请街道党工委研究审定,经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向社会公布。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颁发证书。
第八条【议事会成员资格条件】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辖区年满十八周岁,连续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熟悉街道情况,关心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热心参与街道公共事务;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议事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议事会成员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报街道党工委决定,人大街道工委予以公布: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街道行政区域的;
(二)责令退出或者申请退出街道居民议事会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条【议事会成员增补】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街道党工委决定增补。
议事会成员增补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履职期限】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履职期限一般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议事范围】街道居民议事会就下列事项开展议事活动:
(一)街道重大项目、民生实事项目建设情况;
(二)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及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情况;
(三)辖区单位参与街道公共事务的情况;
(四)依照本规定征集并列入街道居民议事会或者专项议事活动的议题;
(五)人大街道工委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议题征选】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围绕涉及街道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及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等,广泛征集街道居民议事会议题,研究确定是否列入街道居民议事会或者专项议事活动议题并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四条【议事细则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组织制定本辖区的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事细则,并报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议事会会议】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发送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居民议事会会议可以邀请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等列席。
第十六条【议事会表决】街道居民议事表决民生实事项目,由街道居民议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编组活动】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人大街道工委指导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编组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
第十八条【专项议事活动】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围绕特定议题开展专项议事活动。
第十九条【议事结果处理】人大街道工委负责分类处理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三个月内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有关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反馈;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组织保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议事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能力提升】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健全议事会成员学习培训、履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密切同议事会成员的联系,丰富议事会成员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支持和保障议事会成员履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待遇】街道居民议事的活动经费,纳入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参加议事活动,由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成员参加议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协作配合】街道居民议事会受人大街道工委领导,独立履行职责,可以与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其他基层组织建立信息互通、议题协同的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第二十四条【参照规定】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居民议事活动。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