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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和美乡村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30 18:00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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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和美乡村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5年12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安康市和美乡村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和美乡村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于2026年1月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谢津池  0915-3280115  邮编:725000

传  真:0915-3280906   电子邮箱:akrdfgw@163.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附件:1.《安康市和美乡村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促进条例(草案)》

2.关于《安康市和美乡村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1


《安康市和美乡村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乡村建设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乡村治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和美乡村建设中涉及村庄规划编制、村落保护、农村道路规划建设等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和美乡村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城乡融合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和美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将和美乡村建设作为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具体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风貌引领,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美乡村建设的土地管控、监督和规划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旅广电、卫生健康、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美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众参与】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和美乡村建设工作,依法推动将和美乡村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和美乡村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

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和美乡村建设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美乡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建设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社会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村委会管理事务公开等方式,鼓励村民对和美乡村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和美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表彰奖励】 对在和美乡村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乡村建设


第十条【村庄规划编制】  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连片村庄规划编制】 村庄规划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元进行编制,对于集中连片或有相同发展条件的多个行政村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进行编制。

以一个或不跨镇的多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以跨镇的多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联合编制。

第十二条【乡村设计】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开展村庄设计,对村庄进行设计时,坚持随形就势、就地取材、彰显文化、回归自然理念,依托地域特色,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利用自然、历史文化等资源,保持村庄自然历史风貌。

镇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乡村设计,并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三条【乡村建设内容和路径】 和美乡村建设内容包括乡村生态保护、产业发展、道路建设、污水治理、垃圾清理、厕所改造、农村住房建设、能源设施建设、乡村治理、乡村教育、乡村医疗,以及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等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按照“扫干净、摆整齐、改旱厕、清污淤”“拆违建、清四乱、除残垣、建家园”“行孝义、除陋习、和乡里、美村居”路径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四条【乡村建设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人口变化规律等因素,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类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常态化机制,因地制宜确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村民参与乡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征询村民意见,按照村申报、镇审核、县审定的程序,由村选择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农村道路】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管理,明确农村道路整体格局,提升道路通达深度和公路技术等级。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道路建设、养护,实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设入户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农村供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村供水设施建设,实现县域统管,合理确定水价,推行计量收费。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水质监测机制,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能源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配套电网改造,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推进燃气管网建设,推动天然气供气设施向农村延伸。

第十八条【农村住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农村住宅原地翻建、异地新建,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农村风貌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引导建设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空间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明确森林、河湖、草原等生态保护空间,优化乡村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合理规划农业生产空间,系统修复乡村生态环境,提高乡村空间治理水平。

第二十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规范农业生产废弃物管理,完善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机制,促进农业生产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鼓励、引导发展绿色生态养殖,支持配套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促进粪污有效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水环境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促进水生态修复,改善农村水环境。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做好河道疏浚、水面清洁和岸坡清理,注重河道保护、水系连通和水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杆线整治】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乡村空间环境。

对村庄进行改造时,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运营单位制定管线架(敷)设方案,采取多杆合并等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方案要求架(敷)设各类管线。

第二十三条【污水治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常住人口数量及分布、污水实际产生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建设无动力或微动力等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处理,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处理生活污水,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垃圾清理】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垃圾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提高资源化利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鼓励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厕所改造】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标准,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实际情况、村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合理布局建设农村公共厕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庭院经济和绿色农业发展,加强厕所改造与污水治理有效衔接,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产业发展方向】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依托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优化农村产业布局,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项目,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打造以农业特色产业为主的富硒产业集群和农产品特色优势区,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构建一二三产融合新体系。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依托山水、林田、茶园、场馆等资源,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融合,开发乡土文化游、生态康养游等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村电商、乡村手工业等特色产业。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统一的要素、资源市场和市场化经营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合作经营,培育壮大种养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职业经理人共同参与乡村产业运营,联合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发展乡村特色产业。

第二十八条【品牌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技术指导、财政补助等措施,支持特色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发展,健全农业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运营、管理和保护措施,增强“秦巴优品·硒有安康”农业全品类区域公用品牌市场影响力,构建安康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体系。

第二十九条【组团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片区组团发展工作机制,推动具有互补互促条件的农村通过多村合作、跨区组团等方式组成片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等与村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化联合体。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乡村治理


第三十条【服务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县、镇、村公共服务资源投入和配置力度,围绕城乡教育、县域医疗卫生、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三个紧密型共同体”建设,合理布局和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市场化、信息化管护机制,提升农村教育、医疗、文化、养老、助残、托幼、社保、救助等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城乡均衡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推动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公共服务全覆盖。

第三十一条【农村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按需设置幼儿园、中小学校,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能力,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医疗卫生人才管理、使用和培养机制,促进农村医疗队伍专业化、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养老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人口变动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建设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互助幸福院、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改善老年人餐饮、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条件。

第三十四条【治理体系建设】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健全县、镇、村三级治理体系,健全党建引领,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乡村治理新体系。推广积分制、清单制和数字化等治理模式,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加强乡村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挖掘和保护优秀农耕文化遗产和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治理高价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提升治理效能。

第三十六条【矛盾化解】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纠纷化解平台,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多元解纷机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质解纷。

第三十七条【联动工作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突发事件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开展防汛、消防、交通、自建房、危旧农房等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建设农村应急避难场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组织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村庄规划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构建“多规合一”村庄规划数字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投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保障制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村庄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财政奖补引导、村级组织统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和金融信贷参与等多元化投入渠道,支持和美乡村建设。

第四十条【用地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产业用地保障,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支持乡村建设。

第四十一条【科技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依托科技创新助推品牌打造、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业关键技术攻关、农业智能装备应用和数字乡村建设,选派科技人才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

第四十二条【人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引进和美乡村建设领域实用人才,健全农村人才工作体制和乡村工匠培育机制,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服务和美乡村建设的人才落户、生活居留、社会保障等提供便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就业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合理配备专业化、职业化工作力量,为村民就近提供就业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安排符合要求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利用创业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村民自主创业。

第四十四条【物流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供农产品收购、仓储、销售便利;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进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场所建设,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

第四十五条【村民收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的收益分配权利。制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应当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联农带农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健全利益联结和收益分配制度。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形式,带动农户增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部门与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和美乡村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康市和美乡村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将《安康市和美乡村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起草依据及过程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吸收借鉴了省内外地市和美乡村建设相关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完成。在前期立法调研阶段,起草组赴甘肃省张掖市等地考察,并深入我市各县(市、区)开展调研。《条例》初稿形成后,通过书面、座谈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市、县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征集意见建议36条,吸收采纳34条。在法制审查阶段,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组织召开专题审改会,联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共收集意见建议15条,吸收采纳8条,修改后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的《条例》送审稿。2025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七章,共计四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九条)。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乡村建设(第十至十八条)。明确村庄规划编制、乡村设计以及农村道路、供水、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第十九至二十九条)。明确乡村空间治理、农业生态环境、杆线整治、污水治理、垃圾清理、厕所改造以及乡村产业发展、品牌建设等内容。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乡村治理(第三十至三十七条)。明确围绕“三个紧密型共同体”建设,提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以及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内容。

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至四十五条)。明确和美乡村规划建设与服务管理的组织、投入、用地、科技、人才、物流保障等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至四十七条)。明确部门与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主体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明确《条例》的施行日期。

三、《条例》主要特点

(一)构建协同责任体系,强化保障。《条例》明确市县镇三级政府和美乡村建设主体责任、市县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突出村民主体与社会参与,明确村委会协助职责及村民义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还明确了组织、投入、村民收入保障等机制,为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提供要素保障。

(二)突出规划引领与系统施治,打造生态宜居和美乡村。《条例》立足我市和美乡村建设工作实际,明确科学规划与特色设计,规范村庄规划编制主体与原则,鼓励融合地域特色开展乡村设计、连片规划建设。系统梳理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建设内容,提出和美乡村建设“三部曲”实操路径(“扫干净、摆整齐、改旱厕、清污淤”,“拆违建、清四乱、除残垣、建家园”,“行孝义、除陋习、和乡里、美村居”)。强化了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注重生态空间划定与修复,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水环境保护、污水因地制宜处理、垃圾分类转运、厕所改造等作出精细规定,聚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三)聚焦产业融合与治理效能,激发内生动力。《条例》明确发展富硒产业集群和新业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完善利益联结,加强品牌建设与保护,重点打造“秦巴优品·硒有安康”区域公用品牌。同时,明确围绕“三个紧密型共同体”建设推动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注重乡村治理与服务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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