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时间:2025-11-07 18:00作者:来源: |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5年11月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于2025年12月7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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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
2.关于《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7日
附件1:
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街道居民议事工作,保障街道居民参与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和监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街道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居民议事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街道居民议事界定】本规定所称街道居民议事,是指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会,通过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等方式,围绕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等事项开展的居民议事活动。
第四条【议事原则】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密切联系群众,严格依法办事,真实反映居民意愿。
第五条【议事会成员名额】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及村、社区、辖区单位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原则上不少于四十五名、不超过一百名。最终确定的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议事会成员构成】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工作生活在本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组成。其中,非中共党员、妇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七条【议事会成员产生程序】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以民主推荐方式产生。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拟定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分配、成员结构和推荐工作方案等,组织开展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推荐工作。
村、社区和辖区单位依照本规定推荐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请街道党工委研究审定,经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向社会公布。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颁发证书。
第八条【议事会成员资格条件】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辖区年满十八周岁,连续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的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熟悉街道情况,关心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热心参与街道公共事务;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议事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民不得同时被推荐为两个以上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第九条【议事会成员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报街道党工委决定,人大街道工委予以公布: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街道行政区域的;
(二)责令退出或者申请退出街道居民议事会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条【议事会成员增补】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街道党工委决定增补。
议事会成员增补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履职期限】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履职期限一般与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议事范围】街道居民议事会就下列事项开展议事活动:
(一)街道重大项目、民生实事项目建设情况;
(二)辖区居民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情况;
(四)辖区单位参与街道公共事务情况;
(五)依照本规定征集并列入街道居民议事会或者专项议事活动的议题;
(六)人大街道工委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议题征选】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围绕涉及街道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及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等,广泛征集街道居民议事会议题,研究确定是否列入街道居民议事会或者专项议事活动议题并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四条【议事细则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组织制定本辖区的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事细则,并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议事会会议】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发送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居民议事会会议可以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有关负责人等列席。
第十六条【议事会表决】街道居民议事表决民生实事项目,由街道居民议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编组活动】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人大街道工委指导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编组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
第十八条【专项议事活动】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围绕特定议题开展专项议事活动。
第十九条【议事结果处理】人大街道工委负责分类处理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三个月内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有关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反馈;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居民议事会议事结果和成员的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应当在下一次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上予以通报。
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情况的意见建议应当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组织保障】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议事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能力提升】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健全议事会成员学习培训、履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密切同议事会成员的联系,丰富议事会成员联系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支持和保障议事会成员履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待遇】街道居民议事的活动经费,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参加议事活动,由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成员参加议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协作配合】街道居民议事会受人大街道工委领导,独立履行职责,可以与村(居)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其他基层组织建立信息互通、议题协同的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第二十四条【参照规定】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居民议事活动。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
现将《安康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街道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不设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本级人大代表,街道层级的人民群众参与辖区本级公共事务管理和监督在法律层面出现了“断层”和“缺位”。通过立法,能够弥补这一短板,也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
二是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组织积极协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街道作为城市基层治理的重要单元,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通过立法加强和规范街道居民议事工作,有利于扩大居民有序参与街道公共事务,推动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三是促进街道居民议事工作提质增效的需要。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外出考察街道议事代表会议制度,指导汉滨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探索试行,今年在全市4个街道全面推行。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也还存在着性质定位不够明确、工作开展不够规范等问题,通过立法可以有效地破解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固化成熟的工作经验,从而提升街道居民议事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规定(草案)》起草的过程
(一)前期调研与考察学习(2025年3-5月)。立法专班和起草组多次深入街道、社区进行实地调研,广泛收集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同时,考察学习了杭州、赣州、南昌等地在街道居民议事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为《规定(草案)》的起草提供了有益参考。
(二)文本起草与专题讨论(2025年6-7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定(草案)》初稿。立法专班和起草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初稿的结构、条款和具体内容进行反复研讨和修改,先后对《规定(草案)》修改10多稿。
(三)征求意见与修改论证(2025年8-9月)。《规定(草案)》初稿完成后,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广泛征求市级各相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有关立法咨询专家、立法专班成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建议,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90余条。针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先后召开两次集中修改会,逐条进行修改、完善。9月29日,立法专班暨代表工委召开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逐条论证、修改和完善。经10月1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7次主任会议审议,提请本次会议一审。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为“小切口”立法,不分章节,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总则。第一至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2.议事界定和工作原则。第三至四条:为避免机构化倾向和立法权限争议,《规定(草案)》借鉴了《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的立法思路,同时结合安康实际,对街道居民议事的界定和工作原则进行明确。
3.议事会成员的组成和产生。第五至七条:为体现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规定(草案)》对议事会成员名额、构成、产生程序等作了明确。一是明确议事会成员名额原则上不少于四十五名、不超过一百名。二是明确议事会成员一般由工作生活在本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组成,非中共党员、妇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适当比例。三是明确村、社区和辖区单位可以依照规定推荐议事会成员人选。四是明确议事会成员人选名单的审核、审定、公示、公布等。
4.议事会成员的条件、退出、增补和履职期限。第八至十一条:为把好议事会成员的入口关,《规定(草案)》明确了议事会成员需要具备的五个条件,以及不再担任议事会成员的五种情形。当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明确了增补程序。明确议事会成员的履职期限一般与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5.议事会履职方式。第十二至十九条:街道居民议事会履职的主要方式是召开议事会会议和开展专项议事活动。《规定(草案)》明确了议事范围、议题征选、议事细则制定、议事会会议、议事会表决、编组活动、专项议事活动以及议事结果处理等。
6.议事会履职保障。第二十至二十三条:为保障街道居民议事会制度顺利运转,《规定(草案)》明确了各方主体加强履职保障的相关内容。
7.附则性规定。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明确了参照执行的范围和《规定(草案)》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