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6 09:08作者:文毅来源:汉阴县人大 |
12月25日,汉阴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委员任命办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精神,确保按时依法产生县监察委员会,汉阴县人大高度重视,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及时出台制度办法。
该《决定》共分七条,分别对任免程序、表决方式、颁发任命书、进行宪法宣誓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并明确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的任命程序,为该县监察委员会的依法产生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