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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发布时间:2017-04-25 10:49作者:王博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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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2017425

 

关于《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建议,中心城市和县城内禁止燃放,殡仪馆指定区域进行燃放,农村进行倡导少放和不放。要多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考虑立法的科学性,又要考虑执法的操作性。

  建议,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违法燃放行为进行信息公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的作用。二是第二十一条“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构成犯罪的……”之间应用分号。

吴家仲说,条例草案修改稿一是要素齐全;二是条款式体例比较合理;三是条例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比较成熟。建议通过条例。

陈先林建议,一是第二条适用范围上应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二是中心城区哪些地方能放、允许可以燃放的标识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限制燃放区的燃放时间能否与春节法定假期一致,从除夕到初六和正月十五,清明节这几天限制燃放,时间上可以再琢磨。四是处罚上不能只有经济处罚,能否纳入诚信建设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

左自文建议,一是去掉第七条第四款的“监管”二字。二是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个人的处罚设定要相互衔接。

赵明波建议,一是第五条第三款去掉经营前的“的”;第二十二条三款去掉严加管教的“严加”二字;第二十三条去掉“对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组织实施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但高新区和瀛湖生态管委会所在区域的表述还需要研究。三是在《安康日报》等媒体上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

  建议,一是条例草案的文字要既符合法言法语也要便于群众理解。二是要推敲条例的可执行性。

皇甫健建议,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和执行力度,增强群众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处罚要有威慑力。

  建议,将第十二条一款中“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调整到第十条后。

谢继来(列席)建议,缩小禁放区域,如宗教活动场所和殡仪馆可以不禁止,便于集中精力抓执行。

张礼俊建议,一是限制燃放时间太长。二是条例应在媒体上进行宣传,颁布后留半年左右时间再施行,给予一段的宣传缓冲期限。

邱志华建议,一是更加突出重点,单独就禁止燃放的事项做出规定;二是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让广大群众参与进来;三是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本条例,使广大群众知晓、支持、遵守。

杨松杰说,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中“改善”一词不妥当;二是第八条将居民小区纳入禁放区,是否考虑了问卷调查的参与的群体的年龄结构;三是第二十一条逗号改成分号。

邓森田建议,一是第三条和第四条,应把文字再调整一下;二是第二十一条对单位的处罚,是否需要对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规定。

陈文乾建议,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后的应急救治。

邓帮财建议,第十四条,公约管理应文字简练。

陈兴庆建议,要理清第八、九、十条的逻辑关系。

李大明说,一是法律要经得起老百姓咬文嚼字,条例花脸稿中关于烟花爆竹的定义不能删除;二是第十四条在限制燃放区域规定公约管理是多余的;三是第十五条应对不劝阻的经营者处以同等处罚;四是第二十四条,法规由谁解释,应当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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