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当前位置:安康人大 > 立法经纬 > 法规草案审议 > 正文
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发布时间:2017-10-11 10:53作者:王博来源:
分享到: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20171011

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邹俊杰说,化龙山作为我市唯一直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制定条例加强保护很有必要,法工委立法工作做得很扎实,多次进行深入细致的立法调研,修改也是句斟字酌,要处理好禁止与倡导之间的关系,避免以罚代法的现象。

陈先林建议,一是第一条把环保法列入到引用法规。二是应把规划、财政部门列入领导小组。在保护措施上,考虑是否纳入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入三区时应当遵守的相应规定。三是对二十条禁止行为,考虑有无历史遗迹的问题。四是对二十二条人口管理,增加对日常生产生活进行引导的规定。五是第二十七条“符合生态保护”替换为“符合条例要求”。六是第三十二条对违法行为应增加“责令赔偿损失”的条款。

杨松杰说,化龙山有很多一级保护动物和保护植物,制定条例保护生物资源多样性很有必要。建议,一是第四条恢复“有序建设”与第十八条对应。二是第十八条“七叶一枝花”分布比较广泛,列入保护科研重点不妥。三是第二十七条“中草药引种”包括引出和引进,修改为“当地中草药栽种”较为合适。

 

 

马孝芳说,题目中将“管理”两字去掉后,语法不通,如果要去掉“管理”两字,是不是应该加上“保护”两字,否则没有把条例核心意思表达出来。

李大明说,如果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建议在条例后面增加一条“本法规由某部门来解释”。第三十五条,建议对部门的表述只说职能,不说具体名称,如林业主管部门。建议题目表述为“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既不说陕西,也不说安康。

邓森田说,要注意人为的火灾,如果火灾发生在核心区里面,怎么办?还有外来物种的入侵,或者发生病虫害,怎么办?应有相应的措施。

丁礼康建议,将第九条第三项“建立化龙山保护区自然资源档案”修改为“建立并规范化龙山保护区自然资源档案”。第十条第二款第三行修改为“支持和监督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第十二条最后一行“依法查处化龙山保护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改成“依法履行县级公安机关的职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行“应当服从保护优先的要求”改为“应当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第三十条第四行“定期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修改为“定期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科普教育和对外宣传等活动”。还有其他一些文字性修改,会后一并交给法工委参考。

邱志华建议,一是题目将“管理”两字加上。二是第二条中“实验区”后增加外围保护带。三是将条例中的部门表述再斟酌下,将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再细化,避免职责交叉。四是第二十条第五项增加探矿和水(风电开发)。五是增加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郭达彦建议,一是题目应该改回“陕西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与国家批准认定的名称相一致;二是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行“可以”改为“可”;三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行改为“镇坪县、平利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化龙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邢新满(列席)建议,一是题目将“陕西”改为“安康市”是否恰当,应再斟酌;二是题目应加“保护”二字;三是第三章题目修改为“保护和管理措施”;四是建议将条例中对部门的表述修改为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使以后部门合并了,还是有负责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邹联华(列席)书面建议,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行“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的“在”字删掉;条例中出现了村(居)民、居民等表述,应当保持前后一致。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