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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后重新任命法检人员三大作用
发布时间:2017-03-02 16:07作者:彭进军来源:汉阴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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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阴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大换届后,对所有由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包括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了重新任命。事前事后有同志认为地方组织法只规定了换届选举后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再次任命法检两院同志没有必要。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至少有三方面积极作用。

  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一届任期五年,这体现了人大的届别设置功能。五年期满换届选举后,上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便告终止,其选举、任命的干部从法律意义上讲,其身份和职权也相应终止。这也是每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安排选举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领导人的主要原因。然而长期以来,地方人大换届后,人大常委会往往只对常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进行重新任命,而对上届人大常委会任命过的两院副职领导以及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员不再重新任命。这客观上形成了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任命,历届有效”的特殊现象。这明显有违人大届别法律意图法律精神,换届选举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有利于人大选举权的有效行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这是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之一。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支柱力量,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法律功能的发挥。通过换届选举后的重新任免,一方面督促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增强人大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提升执行职务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增强职业素养,提高司法工作水平和效率。另一方面,常委会通过重新任命,可以对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届内工作进行全面考察,实行优胜劣汰,选优选能选贤,有效地行使人事任命权。

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权的延伸。人大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具权威、监督范围最广的监督方式。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届人大常委会只需任命一次,他们被任命后,往往很少主动与人大联系,工作上也缺乏同人大常委会直接的联系,加之人大常委会的日常监督视野,主要关注的是两院的主要领导和整体工作,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本游离于人大的监督之外。但他们又是两院干部队伍中数量最多的群体,对他们监督不到位,必然影响到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实行换届选举后重新任免,客观上会促使人大常委会与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互关注,相互联系,从而有利于实现人大对两院工作全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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