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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01-08 11:33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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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0月10日在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 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情况

  近年来,市中级法院在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依法履行减刑、假释审判职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打击、减少和预防犯罪上起到了积极作用。2014年以来,共受理并审结减刑案件1420件、假释案件20件,其中裁定减刑1385件、假释15件;对报请的54人审查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45人。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一是找准政治站位。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出发点,积极引导法官干警深刻认识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在维护公平正义、推进严格司法方面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政法委文件和最高法院规定精神上来。二是落实组织机构。按上级法院规定将减刑、假释案件由刑二庭移交至审监庭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两级法院刑庭审理。2016年以来,为审监庭和刑庭遴选了员额法官,选配了高素质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充实了办案力量。三是强化学习培训。市中院召开12次专题会议学习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选派专人到国家法官学院和省高院参加培训,组织学习中政委、最高法院有关文件、法律法规、最新司法解释,安排资深法官到安康监狱授课讲法,提升司法水平。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市中院加强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检察机关、执行机关沟通配合,与安康监狱、市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联席会议6次。

  (二)严格适用法律,提升办案质效。一是规范办理程序。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操作规则》,统一审理的程序标准,对涉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三类罪犯”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共审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28件。在全省法院率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技术审核标准,复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对法定情形消失的3名罪犯重新收监。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会同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收监、收押1997年以来未收监罪犯18人,受到省法院通报表彰。二是严格审查把关。严格审查刑罚执行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庭审或听证前集中同监区的罪犯及证人进行法律释明,依法裁量,审慎把握扣减幅度。实行“一人拟写、全庭把关”,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三是慎重审理敏感案件。坚持阳光司法,对社会敏感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坚持网上公示、公开开庭等更加严格的程序和更为苛刻的适用条件,发现假材料、假奖励、假立功即裁定不予减刑,综合考察考量罪犯改造、退赔、罚金缴纳等情况,绝不唯分是举,坚决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假释比例偏高、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四是落实责任改进作风。下发《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定》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实施办法》等文件,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出台“最严禁酒令”,开展廉洁司法教育暨纪律作风大整顿,落实“两个责任”,加强执纪监督,整治“六难三案”,严防司法不公不廉和司法腐败。多年来,我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中未出现审判人员违法违纪事件。

  (三)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一是落实公开开庭审理要求。严格按照中政委5号文件和上级法院要求,对 “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其他罪犯的案件一律公开听证,检察、执行机关全程参与,组织服刑罪犯参与旁听,公开率达到100%。二是落实公示制度。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两日内在安康监狱监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全国法院和陕西法院相关网站公示立案信息,及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法律文书,立案信息及法律文书公开率均达到100%多次排名全省中院第一。三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我院2013年起在安康监狱设立举报箱,及时核实服刑罪犯检举的事实并公布结果。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庭审,三年来共有70余名代表、政委员参与旁听并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所有减刑、假释裁定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一律向检察院报送接受监督。对我院今年在既无实施细则又无先例的情况下审结的24件裁定不予减刑的案件,主动与检察机关协调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分歧,达成共识,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此予以充分肯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取得成绩和进步的同时,我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裁定假释的比例过低。近年来裁定假释案件仅占减刑、假释总结案数的1%,与司法解释缩短减刑幅度、扩大适用假释的原则相差甚远。由于假释“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这一标准难以评估,部分社区不愿承担矫正义务,执行机关收集材料难导致报请假释少,影响到假释功能的发挥。

  (二)财产性判项的执行难度较大。由于考察罪犯是否具备执行能力的衡量标准不统一,考察核实难度大,且社会上易产生“花钱买刑”的误解,导致财产性判项执行难,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材料存在瑕疵。个别案件存在材料字迹模糊、没有加盖监狱公章、罪犯的思想汇报同出一辙且无本人签名,听证或者庭审笔录内容简单、案卷材料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审查时未从严要求补正或更正,影响案卷质量。

  (四)信息化建设经费匮乏。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大、审限短,急需通过科技化信息化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困难。要求全省法院务必于2017年底前建成狱内信息化数字法庭和网上办案平台,由于无专项经费,此项工作我院尚未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讲政治的高度审理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将罪犯的改造回归同社会稳定紧密联系起来,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确保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二)进一步提升案件质效。认真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一律”、“六个必须”要求,提升司法公信力;严格把握实体条件,确保办案质量;把好材料审查关,听证、庭审使用计算机记录,一案一卷装订材料,提高案卷质量;进一步规范开庭场所、程序等事项,确保庭审实效;建立假释回访制度,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促进罪犯改过自新,扩大办案效果。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试行人民陪审员参审减刑、假释案件,推进司法民主;进一步做好裁定公示和文书上网,深化司法公开;协调检察机关和监狱共建网上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探索远程视频开庭、听证、文书电子送达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四)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意识。不断拓展接受监督的渠道,常态化、规范化接受人大监督;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回应检察意见;及时网上公示、发布信息,收集意见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规范化建设,始终坚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坚守底线不踩红线;加强能力素质建设,努力打造一支过硬的减刑、假释审判队伍。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院将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中院党组提出的“对标全省一流,奋力追赶超越”的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大力加强队伍建设,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推动我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平安安康、法治安康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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