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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03-27 17:10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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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日在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 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10月1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了审议意见。我院高度重视,针对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审议意见提出的三条建议,认真研究并积极落实整改。受葛迪院长委托,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改办公室,切实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通过严把“五关”切实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一是严把收案“入口”关。制定《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审查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立案标准,做到“三个从严”:从严审查内容,要求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强化对假释罪犯身份信息、派驻检察机构的检察意见、减刑间隔期间等材料的实质审查;从严审查形式,要求复印材料统一使用A4纸,字迹清晰,复印人核对无误并签名确认,思想汇报必须罪犯本人签名;从严规范案卷,对案卷材料实行一案一卷,规范装订,纠正以前三案或两案一卷的不规范做法。二是严把审理程序关。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安康监狱联合制定《关于规范假释案件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减刑假释案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考察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细化规范审理工作各环节程序。严格执行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严格按照减刑假释条件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进行裁定,确保公平公正。三是严把公示公告关。严格按照“五个一律”要求,规范听证和公示公告各环节,做到客观公正透明。规范流程,统一标准,严格公示公告的范围、对象和方式。认真调研积极探索,切实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害单位知情权。四是严把笔录内容关。严格要求书记员客观、详实、工整记录,真实再现庭审和听证过程,确保无错别字出现,杜绝低级错误发生。目前已经实行庭审笔录及听证笔录计算机录入程序,规范了审理记录工作。五是严把裁判文书质量关。减刑假释案件批量立案,一个月审限内裁判文书的制作及校对工作量极大。我院进一步高标准严要求,裁判文书实行“一人拟写,全庭把关”,指定专人认真校对,确保裁判文书零瑕疵。

二、关于“切实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难题”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我院不断加强与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相关工作沟通机制,进一步破解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难题。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主动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安康监狱沟通,制定《关于建立减刑假释案件联席会议暂行办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情况通报沟通,统一司法理念,解决认识分歧理解偏差问题,畅通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二是建立协同办案平台。我院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已完成减刑假释案件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的网线和设备安装,正在进行调试,建成后将实现立案审理评议到结案文书、电子签章、电子卷宗、数据统计等所有办案环节均网上办理,可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和提讯。办案平台的建成使用对扩大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以及保障罪犯权利和激励罪犯改造起着积极推动作用。三是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活动。我院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刑事财产刑集中清理执行专项活动,成立院领导牵头负责、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全面核查近三年来两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财产刑执行情况,重点核查“三类犯罪”罪犯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执行能力,加强与罪犯家属的沟通协调,主动做好思想工作,破解财产刑案件执行难,确保国家法律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机制”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我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力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质效。一是完善减刑假释考核评价审理机制。在裁定时,既把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积累的积分作为重要参考,同时还充分考虑罪犯在监狱中主观改造、财产性判项履行的情况,确保裁定结果公平公正。二是健全法律宣传机制。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开展法律“五进”,举办法院“公众开放日”,充分运用报纸刊物及法院官方内外网、微博、微信新媒体,上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等,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扩大社会知晓率,深化司法公开,拓展阳光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和常态化检查制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聘请20名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矫正人员旁听“三类犯罪”及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常态化检查制度,开展“三评查”,加强案件督办、绩效评估和通报,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办案和司法腐败问题发生。

我院将以本次专项视察和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化审议意见的进一步落实和整改,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全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相关名词解释

1.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过执行一定刑罚之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财产性判项: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系最高法院减刑假释最新司法解释的新名词。

4.财产刑:指判决罪犯承担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不包括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

5.五个一律: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6.法律“五进”:指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活动。

7.“三类犯罪”: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

8.“三评查”:指对案件质量、重点案件的庭审、裁判文书等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评查的审判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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