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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人大修订通过《民主测评办法》和《公务员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2 17:49作者:杨春贵来源:平利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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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修订的《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对平利县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民主测评的实施办法》和《平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中评选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实施办法》(简称《民主测评办法》、《公务员评选办法》)两个办法在平利县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本次《民主测评办法》是第二次修订。从《测评办法》出台至今经过10年实施,取得了明显监督效果,有口皆碑。十八大以来,对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新要求,省市县作出了加强和改进县乡人大工作的决定,这些举措和要求需要补充进办法当中。特别是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县级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地方监察机关,依据《宪法》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要求,监察委员会应纳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范围,需要相应修改《测评办法》。同时,《测评办法》实施以来,历经县级机构改革,部分单位设置发生了变动。新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后,便着手安排对《测评办法》进行修改,以适应当前形式的需要,推动监督工作与时俱进。《公务员评选办法》本次也是第二次修订,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干部任后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两个办法的此次修订都是部分修改,落实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民主测评办法》修订后,共为九条,分为制定依据、测评原则、测评范围、测评内容、测评方法、结果运用等内容。在测评结果运用上,办法规定:对测评处于满意的国家机关单位前八名、中省驻平行政单位前两名,授予年度“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在人代会上进行表彰,而对测评处于基本满意末位和不满意的机关单位,要专题整改,如果连续两年测评为不满意的机关单位,其负责人是同一人又属于人大任命的就要视情启动人事免职案。《公务员评选办法》修订后共为七条,分为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方法以及结果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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