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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大:修改出台《县人大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9 15:03作者:欧立高 黄黎来源:石泉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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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近日,石泉县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

  通过修改完善,《办法》共13条,对组织领导、述职对象、述职内容、方法步骤、评议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推进该县述职评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办法规定,开展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既要肯定干部的工作实绩,又要帮助其查找、分析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述职评议的对象主要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办法还明确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至少述职评议一次。述职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责成述职人员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据了解,县人大常委会在述职评议工作完成后,将把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送县委,作为该县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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