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01 16:10作者:许 涛 曹 芹来源:白河县人大 |
7月30日,在白河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票通过了《白河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有十四条,分别从约见的目的、内容、组织方式、组织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接待、走访、联系选民群众和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都纳入代表约见的内容。同时明确要求被人大代表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机构”,“国家机关负责人无故拖延、推诿和回避代表约见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其进行约谈、责令改正”。
《暂行办法》的印发,保障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进一步支持了代表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