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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3 15:44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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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安康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8年9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联系人:骆靓    电话:0915—3255065

传真:0915-3280906   电子邮箱:akrdfgw@163.com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  邮 编:725000

附件:1.《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

2.关于《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附件1.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四章  科技支撑

第五章  品牌与文化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硒资源,促进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硒资源的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硒资源,是指在自然条件下形成的硒含量达到一定指标的岩石、土壤、水和生物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硒资源的保护、利用及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照市场机制建立硒资源技术研究机构,共建技术创新平台,开展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

第五条(政策与资金保障)市人民政府制定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配套政策,建立地方性政策支持体系。

本市建立政府投入、信贷支持、企业自筹、社会融资等多渠道、多层次的硒产业建设投融资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硒资源保护与硒产业发展提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硒产业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支持与奖励)对在硒资源保护研究、合理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组织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硒资源的保护、利用及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规划、管理及指导;

(二)硒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

(三)硒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各类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牌的建设、保护与指导;

(五)硒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

(六)其他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发改、财政、科技、环保、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信、商务、卫计、招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普查与监测)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硒资源自然赋存状况进行普查和综合评价。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硒资源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硒资源保护区类别)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经普查查明的以下区域设立硒资源保护区:

(一)高含硒岩石集中区域;

(二)富硒土壤集中区域;

(三)富硒水水源地;

(四)富硒野生生物资源集中区域;

(五)其他需要设立硒资源保护区的区域。

根据各区域地理状况,可以单独设立保护区,也可以合并设立保护区。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定)硒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以及保护区的合并与撤销,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硒资源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二条(生态保护与离任审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硒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有序开发。

建立健全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硒资源的义务,对侵占、破坏或污染硒资源的行为有检举与控告的权利。

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及时向检举人、控告人反馈调查情况。

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章   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十四条(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硒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硒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

第十五条(开采许可)本市高含硒岩石和富硒水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采高含硒岩石和富硒水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高含硒岩石和富硒水的开采权主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转让等方式取得。

第十六条(产品开发与产业链延伸)本市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本地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富硒食品、富硒保健品、富硒药品等产品,推动产业融合,延伸硒产业链,支持硒产业集群建设。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安全)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硒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本市建立硒产品可追溯和全过程质量安全体系。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硒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进行产品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本市实施硒产业标准化战略,促进硒产品标准的应用。

对暂时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的硒产品,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组织制定本市硒产品地方标准,依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硒产品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十九条(交流合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创新和硒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

第四章   科技支撑

    第二十条(支持与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硒资源勘查、研究与利用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硒资源保护与利用重点领域开展科研活动,并为科研创新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硒产业相关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其持有的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或许可,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科技成果在硒产业园区落地转化,并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激励)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国家、省级科研项目开展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基础和应用研究。

凡申请到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科技资源共享)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人才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引进激励机制,建设人才驱动型的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研发基地。

第五章   品牌与文化保护

第二十五条(品牌创建与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硒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省市名牌(特色)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或者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保护硒产品商标、品牌和专利,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共品牌)市级相关协会或组织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的硒产品公共品牌,并设置硒产品专用标志。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硒产品专用标志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符合条件的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使用硒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品牌与经营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硒产品品牌推广中心,培育安康硒产品知名品牌,促进安康硒产业品牌化经营。

第二十八条(品牌宣传)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举办硒产品博览会、招商推介会等品牌宣传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硒资源保护和利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硒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知识。

第二十九条(发展硒文化)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在餐饮、旅游、养老、医疗保健、城市形象等方面培育、创新、发展硒文化,推动硒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融合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侵占、破坏或污染硒资源的责任)在硒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侵占、破坏或污染硒资源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擅自移动、破坏硒资源保护区界标的责任)擅自移动、破坏硒资源保护区界标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离任审计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在硒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离任审计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硒资源开发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

(二)超越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

(三)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到期且未向原颁证机关申请续期而继续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

(四)非法转让开采权的;

(五)采取破坏性方式勘查、开采硒资源的;

(六)违法变更富硒土地、富硒水资源用途的;

(七)其他破坏硒资源或破坏富硒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假冒硒产品商标、品牌、专用标志或专利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给以处罚:

(一)对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假冒硒产品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侵犯硒产品商标、品牌、专用标志或专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授权条款)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生效条款)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8月20日在安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农业局局长 崔用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加大我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快全市富硒产业发展,2017年5月,市政府提出《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立法建议;经2017年7月市人大八次主任会议研究,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列为安康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2017年8月,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安康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201712月,市政府印发了《安康市天然硒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鲁琦副市长任组长的《富硒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富硒研发中心具体负责,委托西北政法大学负责法律起草工作。《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201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一、立法的意义

硒资源是我市最具优势的资源。硒是人和动物必需的微量元素,被誉为“生命的火种”、“心脏守护神”、“天然解毒剂”。全球有42个国家缺硒,我国72%的地区土壤环境贫硒或缺硒。安康由于独特的地质地理环境,形成了以紫阳县为中心覆盖全市范围的天然富硒带,全域54.2%的土壤硒含量达到中硒以上水平。我市天然富硒面积大、富硒地层厚、赋硒岩层形成时间早、硒浓度适中、宜开发利用,被专家评价为“优质、环保、安全”的富硒区域,被誉为““中国硒谷”。我市“天然富硒”加“生物基因库”加良好生态环境,是国内发展富硒有机功能农业、现代富硒食品工业、富硒康养旅居等服务业的最佳区域,倍受国内外专家和企业青睐。

富硒产业是我市最具成长性的产业。我市2008年开始把富硒食品确定为工业支柱产业之一。2012年我市与中国农科院开展战略合作,随后 “中国富硒产业研究院”、“富硒食品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农业部富硒产品开发与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富硒科研创新平台相继落户安康。2015年8月市委三届八次会议提出叫响 “中国硒谷 生态安康”地域品牌,把富硒产业打造成生态友好型产业的首位产业。2017年全市富硒食品产值由2011年59.20亿元发展到396.73亿元,占全市六大支柱工业总产值的34.3%。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来自于富硒特色种养收入,70%以上的贫困群众依靠生态富硒产业脱贫。富硒产业已发展成为我市精准扶贫以及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的战略性产业,“中国硒谷”区域品牌正推进市成为全国著名的康养旅居城市。

富硒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从立法层面规范解决。近年来,在富硒产业加快发展的同时,暴露出我市富硒产业指导管理机构不健全、富硒产业基础研究滞后、富硒资源详查不够、龙头企业不强、富硒产品监管以及品牌培育薄弱等问题,还出现了“占有、垄断富硒水、富硒土壤资源”、“随意开采高含硒岩石”等不好苗头,给全市硒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为了实现天然硒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的全面转化,实现 “以硒兴城”、“以硒兴业”和“以硒富民”的发展目标,助推安康追赶超越、绿色崛起,制定一部适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情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硒资源和富硒产业的保护,依法打击和处罚各类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硒资源和富硒产业健康发展,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拟解决的问题

通过《条例》立法主要解决如下问题:一是使我市各类天然硒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杜绝破坏行为。二是使我市以硒资源利用为核心的富硒产业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安康富硒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三是促进我市富硒产业科技发展以及安康富硒品牌建设。四是为我市硒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安康市天然硒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方案》,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西北政法大学负责起草工作,2017年12月正式启动。《条例西北政法大学项目组深入我市主要硒资源聚集区的4县2区,对相关企业、市场、产地等进行调研,并广泛征集各部门的意见。市富硒中心在采纳、吸收修改完善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再次修订完善后,由市农业局于5月21日报请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并下发通知充分征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意见,组织对草案进行了研究论证,提出了完善意见,并于5月底组织立法调研组赴湖北省恩施州开展立法调研,借鉴外地经验。此间,市富硒中心邀请法学专家、省内的立法实务专家和硒资源研究专家等多次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市农业局在采纳、吸收修改完善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再次修订完善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政策与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共七条。一是明确了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具体职责;二是明确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的制定、实施主体及基本定位;三是规定硒资源赋存状况普查、评价与监测预警体系;四是规定保护区类别与划定方式、标准;五是明确硒资源的保护义务等内容,以切实有效地加强硒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合理开发与利用共六条。主要从硒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机制、硒产品开发与产业链的延伸、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四章科技支撑共五条。分别涉及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科研支持与奖励、研究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科研项目激励办法、科技资源共享和人才发展规划等。

第五章品牌与文化保护共五条。本章从提升硒品牌影响力的角度,着力在文化建设和品牌建设与保护方面进行规定,主要涉及硒产品品牌创建与保护、公共品牌、品牌与经营支持、品牌宣传和发展硒文化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六条。为了加强对内、对外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加大保护力度,作出了处理依据,明确了执法主体。具体规定了侵占破坏或污染硒资源的责任、擅自移动破坏硒资源保护区界标的责任、离任审计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违反硒资源开发的责任、假冒硒产品商标品牌及其专用标志的责任等。

附则共两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以上说明连同《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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