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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大制定出台人大代表履职规范
发布时间:2019-08-07 15:58作者:黄伟来源:旬阳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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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旬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旬阳县人大代表履职规范》(以下简称《履职规范》),对人大代表履职行为提出“硬杠杠”:代表每年在闭会期间脱产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十天;被开除党籍或公职的,连续两年被选民评定为不称职格次的,将被劝辞代表职务。

  多年来,旬阳县县镇两级人大不断深化对代表工作的认识,将其作为人大工作的基础,积极探索创新,强化履职保障,使代表工作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代表履职日趋常态化、制度化。同时,代表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监督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和短板亟待解决和克服。基于此,该县人大常委会将《代表法》执法检查列入2019年重点议题,并结合执法检查成果制定出台代表履职规范,健全完善代表工作制度体系,为代表履职提供日常遵循,促进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该《履职规范》依据《代表法》及陕西省《实施办法》,充分吸纳了《代表法》执法检查成果和近几年来该县代表工作的经验做法。共四章30条,从履职原则和履职保障、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履职、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履职、代表履职监督四个方面,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职、规范代表履职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严、细、实、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该规范第一章履职原则和履职保障中,着重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密切联系群众、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方面对代表个人履职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对代表履职保障,《履职规范》中规定:“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和便利。”“有关司法、执法机关拟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县代表应依法申请许可,对镇代表应按程序报备。”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代表权利,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

  关于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履职,《履职规范》针对共性问题,从会前调研走访、会中审议、提好议案建议、会后沟通跟进建议议案办理以及会议纪律等四个方面对代表好人代会期间的工作作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对参会纪律作出了严格规定:“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人代会的,通报批评;两次不出席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这也是对《代表法》中代表履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义务提出的刚性要求。

  针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履职规范》立足提高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规范化程度和代表工作的持续性,对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代表所在代表小组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和代表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的“分散活动”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规范中明确要求,代表在闭会期间脱产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每年不少于十天;每季度应参加一次代表小组组织的主题活动;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合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同时,为促进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民办事,《履职规范》规定:“每名代表每年固定联系原选区选民不少于五户,为选区选民办实事不少于三件,每月至少接待、走访一次群众,每年提交并通过县镇人大转交的建议至少一件。”对代表日常履职任务进行了必要的量化。

  为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在第四章代表履职监督部分,吸纳了该县创新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经验做法,从规范建立代表个人履职档案、规范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正确执行代表职务、建立代表激励和约束机制四个方面,对代表履职监督作出相应规定,要求代表“要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同时,为发挥《履职规范》的正向激励作用,本章还对代表履职考评作出了具体规定:“推行代表日常履职积分制考评,实行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好、依法履职好、为民办事好、示范作用好“五好”代表星级管理。从五好五星代表中评选“选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四星四好为称职;三星三好为基本称职,书面提醒整改;两星以下为不称职,实行书面提醒、约谈、通报。”并积极探索创新不合格代表劝退机制,对连续两年选民评定为不称职的代表,进行劝辞。

  据介绍,本次制定出台的《履职规范》,坚持以宪法、代表法等法律为依据,以完善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力求全面、准确地体现和贯彻法律精神,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新要求。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力求配套细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予以健全完善。

《履职规范》的出台,标志着该县在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解决重荣誉、轻履职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现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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