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2 10:26作者:陈泽玖来源:石泉县人大 |
近日,石泉县委转发了《石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述职评议工作,是党委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指导的一个规范性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新形势下党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和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县人大常委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以县委文件转发。
《办法》共十三条,分别对《办法》制订的依据、工作原则、组织实施主体、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程序、评议格次、结果运用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其特点有四:一是述职对象实现了全覆盖。涵盖了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述职评议的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报县委同意后,通知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二是履职情况走访调查突出了民意和客观性。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走访调查时,发布评议公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征求意见电子信箱,通过采取走访了解、个别谈话、座谈、查阅资料等形式,了解其履职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满意度民主测评更科学。组织其所在单位干部职工、社会各届人士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三个层次进行满意度民主测评,各按20%、20%、60%的权重进行汇总计算,凡述职人员综合满意票达到参加测评人员85%及以上的为满意,70%至85%以下为基本满意,低于70%为不满意。四是结果运用更有刚性。对评议发现突出问题的,由组织部门、纪检机关进行约谈。对评议测评为基本满意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格次,责成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限期整改再报告和再测评,再次测评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建议县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评议测评为不满意的,个人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并按照《石泉县科级领导干部“能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提出撤职案,作出相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