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9 17:17作者:骆靓来源:安康市人大 |
11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调研论证、组织起草到审议批准,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历经一年半时间,精雕细琢凝结着参与各方的智慧和汗水。先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3次、主任会议研究4次、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4次,获批《条例》对比草案实质性修改达22条,80余处,全面贯穿了“保护优先、地方特色”的立项原则和“质量第一”的立法要求。
《条例》共五章三十条,分为总则、硒资源保护与管理、硒资源利用与硒产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责任,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硒产业发展和硒科学研究,授权同级政府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建立硒资源保护地,并对在保护地的违法行为和假冒硒产品商标、品牌、专用标志或者专利的行为明确了具体法律责任,引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为我市富硒产业健康发展、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