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1 10:44作者:骆靓来源:安康市人大 |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已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5 月 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旨在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安康最具特色和优势的硒资源提供法治保障,助推我市追赶超越,实现绿色循环发展,加快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是为纪念安康市发现富硒资源40周年献上的一份厚礼。
紧扣环保主题,促进持续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要紧紧扭住发展这个促使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第一要务,立足资源、市场、人文旅游等优势,因地制宜找准发展路子”。硒是生态环境中重要的微量元素,也是人体生命必需的微量元素,自1980年国家宣布在紫阳县发现富硒资源后,经中科院、中国地质大学等多年的普查研究,我市以紫阳县为中心各县(区)均处于不同程度的富硒生态环境中,其地质岩层、土壤及水质含硒量明显高于全国其它地区,具有面积大、地层厚、品质好的特点,被国内外专家一致评价为“优质、环保、安全”的富硒区域,经过多年培育,富硒产业也成为我市对外交流合作的一张闪亮名片。依法加强对硒资源的管理,全面、有效保护珍“硒”资源,促进硒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中国硒谷.生态安康”建设,是新时代新责任新担当的重要体现,故市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便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优先纳入第一类“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审议项目”,并在条例中首先确定了硒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原则。
广泛征集意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条例》草案由西北政法大学课题组中标起草,草案质量的科学性较强,在草案的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仍然坚持广开言路,广集民智,有序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来,让立法工作更近民意,更接地气。一是通过《安康日报》、安康人大网、安康市政府网等报刊和网络媒体,面向社会3次公开征求意见,同时,6次书面向各县区、市直单位、群团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二是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先后8次深入汉滨区、汉阴县、紫阳县,实地走访富硒区域集中镇、村,与基层乡镇负责同志、当地群众和企业代表座谈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三是对《条例》草案中存在的分歧问题,多次到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科技局等部门进行沟通探讨,全面增进各方共识;四是专程前往西北政法大学与草案起草组就修改重点进行交流对接,听取权威专家意见;五是每次审议前多次主动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汇报,认真听取科学吸纳相关意见和建议。《条例》修改过程中,广泛吸收各方智慧,最大限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共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30余场800余人次,征集各类意见、建议150余条。
发挥主导作用,确保立法质量
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将立法工作放在安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一是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就立法重大问题和征求意见稿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的政治方向;二是在立法程序上,稳步推进立项、起草、论证、修改、审议各项工作,时刻把握立法主导权。三是在条例的修改过程中,主动与起草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联系,邀请市富硒产业办、富硒研发中心、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全程参与《条例》修改和审议等工作。四是在法律条文表述方面,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具体条款简繁得当,重点条款精雕细刻,确保每一项制度可执行、易操作,真正管用。五是在立法体例和技术上,坚持从实际出发,求稳不求快,求质不求量,不贪大求全,不照抄照搬上位法,逐字逐句反复推敲修改。《条例》草案先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3次、主任会议研究4次、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4次,修改60余次,集体集中讨论修改10余稿,《条例》表决稿历时2年形成,对比草案实质性修改达25条,80余处,真正体现了“质量第一”的立法要求。
亮点特色突出,致力法治保障
《条例》内容分为五章共三十条,重点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组织保障、硒资源保护与管理、硒资源利用与硒产业发展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与安康绿色循环发展实际相结合,亮点特色突出。比如,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硒资源集中分布区域内设立硒资源保护地,并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保护地内多发易发的破坏硒资源的行为进行严格禁止;重点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基础和应用研究,并鼓励以符合生态保护的方式,按照市场配置原则利用硒资源,发展硒产业。又比如,由于上位法对各部门管理职责规定较为零散,相关部门法规又存在职责交叉等问题,《条例》结合实际理顺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市富硒产业办在硒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作为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同时,针对现阶段硒资源家底不够清,路线图不够明的问题,《条例》专门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硒资源保护和监测体系,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硒资源自然赋存状况进行普查,编制硒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条例》还重点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硒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硒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依法保护硒产品商标、品牌和专利,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条例》已经颁布,但是其发挥规范、指引、评价等作用仍在路上,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秉持“政治同向、法治同轨、发展同力、与民同心”的工作理念,广泛学习宣传《条例》,需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协作配合,也更需要全体市民遵法守法,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守法格局,最终让《条例》落地生根,深入人心,真正地为服务和保障法治安康建设和加快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贡献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