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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关于人大对同级监委开展监督的思考与认识
发布时间:2021-12-13 09:40作者:伍昆山来源:汉阴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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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其第一章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自此,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转变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但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呈现出一种“真空”状态。鉴于此,笔者结合《监督法》《监察法》的相关条例,从实践的角度出发,谈几点自己的思考与认识。

今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召开人大工作会上强调,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各级“一府一委两院”要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照《监督法》规定人大七种监督方式: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询问和质询;六、特定问题调查;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二项监督职能外,第一、第三、第四、四五、第六、第七6项监督方式完全适用于人大对同级监委行使监督权。

二、具体思考

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可以采取“以小到大、由具到全”的方式开展。具体来讲,即就是运用好人大七种监督权中的视察、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人事任免权,从日常工作入手,将人大的监督触角逐渐延伸到同级监委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这里,笔者建议值得实践的三种具体监督方式是专项工作调研、听取工作报告和任后监督及工作评议。

第一,专项工作调研。此种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人大根据工作内容,在充分走访、征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将同级监委的某项具体工作纳入到人大的年初议题审议计划之中,并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好人大代表开展工作调研,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监委的专项工作报告,从而让监委在具体工作中接受人大监督。

第二,听取工作报告。虽然在监察法中只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同级监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对年度工作报告并未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宪法修正案既然已经明确,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表明人大可以对同级监委实行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的监督。所以,人大应该把听取同级监委年度工作报告列入当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关报告的决议。此项方式,具体可参照县纪委在每年党代会上作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做法。

第三,任后监督和工作评议。不管是开展工作评议还是任后监督,都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形式,是服务发展大局、支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笔者所在地的汉阴县人大在制定实施的《任后监督评议五年计划》和《工作评议五年计划》之中,将县政府5名副县长、26个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两院”负责人分年度纳入任后监督评议计划,将16个县政府直属机构、省市驻汉单位纳入工作评议计划。所以,笔者认为,将同级监委的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纳入到人大的评议范围,切合《宪法》规定,正当可行,是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不会越俎代庖,是真正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

三、几点注意

栗战书委员长强调,“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要把握‘依法’二字,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对他们的日常工作,不能越俎代庖,真正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鉴于此,人大对同级监委开展好监督工作,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一定要坚持好问题导向,把握好“尺”和“度”,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作为开展对同级监委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同时,还要在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把人大监督代替和干预监委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样,才能真正寓人大监督于支持之中,更好保证监委工作正常、高效开展。

说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供参考,少量语句采用了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李华平和李晓真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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