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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
发布时间:2023-01-09 16:20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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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三号)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2023年1月9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1月9日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3年3月29日安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9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发布公告。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四)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拟提请会议审查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一般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印发代表征求意见。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并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印发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工作视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为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建议等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安康军分区、武警安康支队选出的代表编入汉滨代表团。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会议议案和有关事项;

(三)向主席团汇报代表团对工作报告、会议议案和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

(四)代表团会议上主持询问、质询;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举行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出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六条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

(三)决定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会议表决;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确定由会议选举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四)主席团活动安排;

(五)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秘书长召集。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有关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般应当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应当制定会议纪律,印发参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举产生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人员分别编入各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参加会议活动。

列席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公民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代表、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集中采访。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负责向主席团提出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关于议案的说明等有关材料,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然后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把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向代表反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会议书面报告工作。根据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会议提供有关的专项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议工作报告,可以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对工作报告中的重要内容或者代表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经主席团决定,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第三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情况,由各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向主席团汇报。专题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主席团汇报。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审议意见,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建议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决定,由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并将各项决议草案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就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就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将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时应当征求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并形成预先审查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意见提出有关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出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

本市选举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投票选举前,主席团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举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举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选举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须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由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举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本市选举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罢免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一条 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受询问机关负责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五十二条 询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合提出。代表团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应经代表团团长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前一日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由大会秘书处协调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询问案应当写明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时间、对象和问题概要。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的范围包括: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的形式和时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在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十五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举行全体会议前向秘书处报名,并经秘书长同意。临时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在进行大会发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每一代表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要求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

在进行大会发言或者进行表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根据安排,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时,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照选举办法规定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可以采用按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五条 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表决。

第六十六条 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未获得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或者调整,报告修改后由主席团再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市出席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工作报告和主席团发布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安康日报》、安康人大网上公布,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应用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在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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