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法规案,根据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稿,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法规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执法检查工作,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根据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草案,提出立法解释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适用问题,根据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提出裁决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根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见,决定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撤销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承办其他法定职责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事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法规科、备案审查科3个科室,分别负责承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