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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22 15:19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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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邹联华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栗战书委员长曾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要把握‘依法’二字,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对他们的日常工作,不能越俎代庖,真正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

下面,从三个方面就人大常委会如何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谈点粗浅的认识与思考。

一、关于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粗浅认识

按照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权的行使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我国依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与人大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全面系统地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监督形式和具体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是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党内监督制度,建立了行政监督制度,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在司法诉讼中,有司法机关相互间的监督,有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此外,还有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人大监督尽管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人大监督可以涵盖和代替其他所有监督形式,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也不是主从关系。人大监督制度同其他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国家机关监督要突出人大监督。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等方式,对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其权力滥用,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依法运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的监督、代表国家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

(三)人大的监督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关于工作监督。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宪法规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一条规定表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即工作监督,而不能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具体事务。具体事务由“一府两院”依法办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目的,是督促“一府两院”完善机制,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执法检查。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常委会每年抓住存在问题较严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法规,集中力量,深入检查,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举一反三,起到改进工作、警示后来的作用,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如,市人大常委会去年10月审议的《长江保护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就是省市人大联动开展的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也是解决落实中省关于长江生态保护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形成审议意见,要求有关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整改汇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要交由有关方面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同时,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可以发现法律法规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结合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积极提出修改建议予以补充和修订。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从内容上讲,主要是上述三个方面;从形式上讲,除前面已经提到的这些形式外,还有询问和质询等等。关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内容,就是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规范性文件除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二是除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但也是普遍适用的。法律监督的形式,一是执法检查,它既是工作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二是备案审查;三是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关于法律监督,监督法还规范了新的内容: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执法检查是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关于如何搞好执法检查,栗战书委员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就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明确提出五点要求:一是准确把握执法检查的定位和目的,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检查;二是紧扣法律规定开展检查,把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真正形成监督压力;四是起草好、审议好执法检查报告,如实反映法律实施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五是抓好督促落实工作,持续监督,一抓到底,务求取得实效。

二、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形式及应遵循的原则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1、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3、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常称为“执法检查”。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又称“备案审查”,是常委会日常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在我们国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以备案审查也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形式。5、质询也是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活动。6、特定问题调查也是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调查活动。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的启动、组织、程序等,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有规定,特别是监督法第七章作了明确具体规定。7、撤职,这里讲的撤职,是指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规定对有违法、违纪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期届满或者正常卸任之前,依法撤销其所任职务的一种行为。撤职不同于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的正常免职,具有惩戒性质。监督法第八章对撤职案提出的主体、处理、审议和决定作了明确规定。

(二)人大开展监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这也是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是几条基本原则中的核心。2、依法行使职权原则。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包括两层含义:(1)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办事,越权违法、越权无效,即职权法定;(2)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程序违法无效,即程序法定。3、集体行使职权原则。这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4、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这也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人大常委会是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包括监督工作在内,常委会的一切工作都应当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5、向社会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的重要保障。

三、关于做好人大监督工作需要树立的几个理念 

(一)需要树立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议机关,人大监督是人民意志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接受人大监督本质上就是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站在人民的立场,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坚持一抓到底,紧盯不放,并以此强化“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以向人民负责的高度自觉,切实改进工作,推进事业发展。

(二)需要树立抓人大监督是做好本职工作的理念。监督权是人大四项职权之一,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得最广泛、行使最经常的一项本职工作。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强化主责主业意识,聚焦行权履职要求,不断增强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始终不忘本职、认真履职、担当尽职,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都要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沉甸甸的“成绩单”。

(三)需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服务和保障的理念。“一府一委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一府一委两院”开展工作与人大开展监督的目标是一致的,人大监督对“一府一委两院”来说既是一种制度约束,更是一种服务支持,最终目的是保障和促进“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监督与服务、监督与保障的关系,始终坚持正确监督、重点监督、有效监督,努力实现监督与支持、服务、保障的最佳结合和有机统一,推动各方面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需要树立人大不直接解决具体问题,但依法推动问题得到解决的理念。人大监督最终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各方面改进工作,更好地推动解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各种问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增强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敢于较真,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加强跟踪督办,在推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展现人大担当、体现人大作为、树立人大权威。

   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光荣使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必须努力在深入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自觉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坚决捍卫者,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为实现二十大奋斗目标而添砖加瓦、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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