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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30 10:15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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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年61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3728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田      

    话:0915-3280901   0915-3280115  

    真:0915-3280906

电子邮箱:akrdfgw@163.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725000


附件:1.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2.关于《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627


附件1


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建设文明安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和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领导机构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群团和基层组织职责】市、县(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九条公共秩序文明】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仪容端庄,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三)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或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四)不得占用、阻断、损坏盲道;

(五)在公共场所内不得随意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不得随意躺卧座椅;

(六)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公共文体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七)文明开展庆典、营销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广告、展板等宣传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八)遇突发事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不围观;

(九)其他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共卫生文明】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意丢弃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不得张贴(喷涂)广告、悬挂宣传品、散发传单;

(四)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设备、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喷涂等;

(五)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垦占公共绿地;

(六)自觉遵守有关控制吸烟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七)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检验检疫、隔离治疗等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科学佩戴口罩;

(八)推行分餐制,配备、使用公筷公勺;

(九)其他维护公共卫生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文明】公民应当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科学分类投放;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三)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爱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四)遵守汉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定,不得在河道内排污、洗涤物品、抛扔垃圾以及实施其他破坏汉江水质的行为;

(五)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劝阻、制止或通过“12369”平台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其他维护生态环境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交通出行文明】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在人行横道滞留;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遇有车辆让行应当快速、安全通过;

(二)驾驶机动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拥堵、缓行路段按顺序通行;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时礼让行人;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得有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吸烟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超越停车线,不得占用斑马线,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军(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车辆,按规定避让校车;

(五)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时,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划定地点按照标牌、标识、标线的指引停放,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人行道、盲道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随身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妨碍司机安全驾驶;

(八)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九)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和共享交通工具,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毁损;

(十)其他维护交通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城乡社区文明】公民应当维护城乡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社区管理规约、村规民约,建设美丽村(社区),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

(二)邻里和睦、团结互助,依法友善调处矛盾纠纷;

(三)倡导文明乡风,维护城乡良俗,不得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低俗活动;

(四)装修装饰、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他人;

(五)文明饲养宠物,携带宠物外出,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即时清理动物粪便;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得在建筑物阳台外、窗外等户外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七)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用通道,不得违规接拉电线、网线等;

(八)遵守电动车停放充电规定,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九)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在楼顶等共有位置进行栽种;

(十)文明祭祀,遵守防火用火规定,不随意焚烧、抛撒、放置丧葬祭奠物品;

(十一)其他维护城乡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文明】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

(二)遵守文明旅游规范,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不得伤害、违规投喂动物等;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的区域或者景区游玩;

(三)爱护革命旧址、英烈塑像和纪念设施,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医疗秩序文明】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二)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工作,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三)通过合法途径,有序、文明、理性处理医患矛盾和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教育秩序文明】校园文明建设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尊师重教,树立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绿色教育、安全教育,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平安校园;

(四)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网络环境文明】公民应当维护网络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安全,不得破坏网络秩序;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传播先进文化,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四)尊重自主创新,保护他人知识产权;

(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倡导社会正气】弘扬社会正气,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文明生活,养成健康生活习惯;

(三)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四)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医疗救助、无偿献血和自愿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人体器官等公益、志愿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文明促进的行为。

第十九条【授权重点治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实行清单治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治理行为清单并组织实施,治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条【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责任】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广泛开展文明培育、文明创建和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第二十一条【文明创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以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一)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城乡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维护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城乡文明、和谐、宜居;

(二)开展文明村镇(社区)创建,加强村(社区)环境整治,保护村(社区)自然、历史、人文风貌,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三)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树立和宣传文明家庭典范,弘扬良好的家风家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四)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树立行业新风。

第二十三条【文明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下列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维修: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缘石坡道、轮椅通道、残疾人停车位、残疾厕位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等生活设施,合理规划售货、摆摊设点的时间节点和场所;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转运、集中处置等公共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国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公园、广场、村(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标识;

(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法治宣传栏和公益广告宣传等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管部门责任】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卫生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将依法行医、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责任】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大气等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部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管理、文明出行宣传和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范交通工具牌照管理,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交通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八条【促进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村(社区)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实施美丽村(社区)建设和绿化美化行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责任】社会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加强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依法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倡导文明新风。

第三十条【文化旅游部门责任】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行业监管,规范旅行社、景区管理机构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文明旅游。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教育,将文明创建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

第三十二条【网信部门责任】互联网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责任】市场监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理性消费的市场环境,制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食品浪费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责任】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突发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领域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监管职责,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对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公用通道的行为进行治理

第三十五条【公共服务部门责任】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窗口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文明服务规范,落实便民措施,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完善并公开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职责】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无障碍通道及引导标识,合理规划母婴室、第三卫生间以及卫生间男女厕位比例,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轮椅、急救药品等物品,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设备和物品完好可用、整洁有序。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停车场、卫生间和文化体育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驿站,为户外工作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三十七条【保障见义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拾金不昧、无偿献血和其他崇德向善、奉献社会的文明行为。 

第三十八条【表彰激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优秀志愿者和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等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学习宣传、帮扶礼遇等机制,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第三十九条【社会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行为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行为,弘扬先进模范事迹,刊播公益广告,监督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条【监督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处罚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治安管理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处罚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本条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本条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破坏汉江水质行为的,依照《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处罚。

第四十五条【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执纪问责】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公布实施】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持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弘扬,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推进文明行为立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精神,确保安康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目标实现,结合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际,由市创文办组织起草了《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目的是通过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营造我市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形成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的常态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为凝心聚力建设幸福安康提供有效支撑。

二、条例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市委、市人大高度重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主要领导多次批示、指示,就立法工作专门听取汇报,将制定《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在市人大常委会社教工委、法工委精心指导下,市创文办与安康学院紧密协作,组成立法工作专班,严格按立法程序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是强化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开展协同立法,完善资料收集,组织专题调研,查阅立法依据,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邀请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团队协助支持。二是广泛征集意见。在市级媒体发布安康市不文明行为征集活动,收集调查问卷16180份,借助立法过程加大文明宣传。在城管、公安、住建等部门,以及基层社区单位实地调研25场次,收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建议150余条。三是充分吸纳完善。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立法规范及时梳理采纳,20231月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多次修改完善。

3月28日市政府对《条例(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改会、座谈会、网上公告等形式收集意见11条,按照立法程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改和公示。同时根据中央文明办来安实地测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市创文办认真梳理后进行吸收完善。61日市创文办、市司法局将送审稿报市政府审议,6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送审稿。

三、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立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实际,参考了我市已颁布实施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充分吸收借鉴了省内外如西安、杭州、成都等地市在文明促进方面的立法经验。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各机构职责、社会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为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就公共秩序文明、公共卫生文明、生态环境文明等十个方面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授权政府实行清单治理。

第三章为促进与保障措施:主要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方面的职责,并建立文明行为和先进典型奖励表彰制度,健全了社会宣传和监督投诉机制。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依据上位法法律、法规,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主体和标准。

《条例》作为倡导型法律,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政府机关的促进和保障,唤醒公民的文明意识,提升文明素养,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而非主要依靠处罚等措施强制落实。《条例》中的不文明行为,多数属于道德规范调整范畴,不宜进行处罚;部分严重不文明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已经设置了处罚规定。《条例》公布施行后,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即可实现对违法行为的规制。综上所述,《条例》未创设新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条例》公布实施日期。

五、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将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等行为纳入规范之内。

(二)突出安康地方特色。以打造生态文明标杆为目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安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具有安康特色、体现安康特点的汉江水质保护作出规定。

(三)强调社会共治共促。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如宣传教育、公共设施建设、制度机制保障等。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宽严相济合理授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授权市政府实行清单治理,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动态调整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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