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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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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乡村用地管理和审批改革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的建议
名称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用地管理和审批改革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的建议
编号 130 领衔代表 朱红侠 办理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毛良韶 签发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03-28 类别 B
正文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用地管理和审批改革

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的建议

 

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程序,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当前,全市乡村振兴发展缺乏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宅基地管理审批机制未健全,群众因避灾搬迁、重点项目拆迁、新增分户建房等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申报难、审批难;闲置宅基地、农房的盘活利用等管理审批工作缺少政策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推进难。农村改革和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工作无法落实落地,重点项目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受制约,大大增加了基层工作难度,影响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议请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充分研究当前中、省用地政策,积极探索完善配套政策,解决乡村振兴中的用地难问题。尽快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审批管理、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明确宅基地用地标准、审批流程,探索出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集体资产资源的盘活利用管理审批机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法探索乡村发展点状供地政策。

 


复函
类别B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签发人:王琳
安自然资函〔2022〕375号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130号建议的复函



朱红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用地管理和审批改革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发展用地保障问题。近年来,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要求,推动解决乡村振兴发展过程中的用地难题。

一、积极指导地方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明确在村庄规划中要统筹考虑产业空间布局,合理保障产业用地需求。鼓励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做好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再利用工作,利用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我局高度重视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把推动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牛鼻子”的政治任务,积极提供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市局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积极组织召开乡村振兴规划工作推进会,围绕如何做好乡村规划建设有效衔接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推进措施。有序做好村庄分类,全市9县1区1805个行政村已全部完成村庄分类工作,其中:聚集提升类979个、城郊融合类341个、特色保护类142个、搬迁撤并类17个、暂时看不准的村庄326个。第一时间下发了《关于做好村庄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安自然资办发〔2021〕78号),指导各县区对辖区内村庄规划情况进行了评估,并邀请专业技术团队对各县区村庄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摸清了全市村庄规划现状情况。结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整理修订了《安康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有针对性地指导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县域村庄布局等工作的通知》(安自然资办发〔2021〕96号),对村庄规划编制有关技术规则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加快乡村规划建设有效衔接工作,制定印发了《安康市乡村规划建设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由各县(市、区)统筹将辖域内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发展健全、基础设施完善的村庄作为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将全市40个行政村确定为我市首批试点村全面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二、鼓励盘活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2019年4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系统归集了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文件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情形的政策实施要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支持政策予以说明,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允许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相关产业发展的按照试点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产业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依据国办发〔2019〕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的规定,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的规定,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的规定,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四)依据发改综合〔2018〕1465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依据《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的规定,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六)依据旅发〔2016〕148号文件的规定,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积极落实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围绕“保障”和“规范”两条主线,兼顾集中与分散布局、存量与增量供应、产业与文化互容,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顺应农村产业发展规律,为农村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专用审批有关事项,我局草拟了《关于规范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已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印发。我局将在日常工作中结合单位职责职能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四、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按照中、省有关要求,我局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对农业农村发展用地统筹安排,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梳理当前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切实解决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难题,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