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解决文保经费不足问题的建议 | ||||||
编号 | 144 | 领衔代表 | 吕根木 | 办理部门 | 市文旅广电局 市财政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毛良韶 | 签发日期 | 2022-03-28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类别 | B |
正文 |
关于解决文保经费不足问题的建议
文物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实物见证,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对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为保护好文物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有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加强文物保护法规宣传、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强化动土管理措施、加大打击文物犯罪力度等等,文物保护工作保持整体稳定的局面。但是生产建设与文物保护、保护任务重与保护力量弱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是文物保护经费短缺,保护工作难以施展。尽管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基本能较好予以保护,但相对于繁重的文物保护工作任务而言,仍然显得捉襟见肘。我市田野文物面广、数量多、分布偏远,且亟待保护和修缮文物较多,加之维修程序复杂(需提级审批)、周期长、技术要求高、费用高,致使文物保护日常维护修缮、抢险加固等工作举步维艰。尤其古建类文物更为严重,部分县级文物屋顶破洞、墙面裂缝、壁面污损情况仍存在,甚至面临垮塌风险。尽管市县政府积极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五纳入”规定(即:“文物保护必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但各级财政资金都很紧张,未真正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长,尤其镇一级文物保护资金更是缺乏,致使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处于自然风化状态,这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基本要求存在很大的矛盾。 二是街区类文物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我市街区类文保单位保存较好,但大部分街区房屋产权为居民所有,且近年来大部分房屋十分破旧,无法居住,居民亟待翻修及重建,但在街区类文物保护单位“两带”范围的建设需进行的审批程序复杂,仅文物部门审批少则半年、多则数月,建设前的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制定及建设中的材料、质地要求均会增加群众建设成本,导致街区类文物保护与群众矛盾大。 为此建议: 1.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增加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建议市财政统一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将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定适当的比例和增长幅度,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经费。同时将群众文物保护员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解决业余文保人员待遇补助费用。 2.设立抢救性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抢救性文物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解决部分文物保护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抢救性维护费用。同时,建议将街区类个人所有的民居修缮审批建设前的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有关费用纳入专项基金予以解决或以补助的形式承担部分成本费用,缓解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