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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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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建议
名称 关于加强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建议
编号 196 领衔代表 胡章学 办理部门 市医保局 办理状态 待评价
签发人 毛良韶 签发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03-28 类别 B
正文

关于加强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建议

 

  容: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也是打造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也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事关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文件,特别是今年初,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内西安、渭南等地市医保部门先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具体举措,落实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的具体措施,但在我市实际政策中,加强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的医保政策尚未完善。

一、主要存在问题:

(一)中医特色技术定价过低,影响中医特色技术在临床使用的积极性。陕西省物价、医保部门自2002年根据国家统一管理文件制定《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51号)文件,统一中医特色技术定价,历经多次价格调整,但部分中医特色技术的定价与实际消耗不匹配,对医务人员劳动服务定价过低,限制了中医在临床的应用。

(二)中医诊疗项目报销限制过多,不利于中医诊疗技术的推广。现有医保政策中,涉及声、光、磁、热、电和器械辅助类的康复项目及自主定价项目均不能报销。如针对脑血管意外和骨伤患者的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脊柱关节松动训练、运动疗法、言语功能训练、等速肌力训练、儿童听力训练均不能报销,针对疼痛、局部肌肉痉挛有良好效果的蜡疗等较多康复和理疗项目也不能报销,影响了中医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三)院内中药制剂不能报销,中医特色发挥受限制。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0年4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当前陕西省兄弟市区都相继出台政策,将院内中药制剂品种纳入当地医保报销范围,但安康市至今未将院内中药制剂已纳入报销目录,同时对于使用简便的中药颗粒剂无论门诊或者住院均不报销。

(四)对残疾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关注不足。康复医学是现代医学“预防、临床治疗、康复”三位一体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医保部门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研究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特色康复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随着医学发展,现代康复医学也从最初的传统康复疗法变化为包括物理疗法、作业疗法、语言治疗、心理治疗等系列工程,现有医保政策对残疾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关注度不足,对现代康复治疗项目的报销内容较少。

(五)医保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具体措施不足。2020年中共陕西省委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指出“建立投入机制。各市(区)、县(市、区)要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切实落实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的投入责任。”但当前无论当地财政或医保部门,尚未制定持续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实际投入不足。

二、建议:

1、医保基金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向定点中医医疗机构适当倾斜

加大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机制,根据中医医疗机构的特点,在确定基金年度总额控制指标时,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度提高

2、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将中医特色优势项目及中医适宜技术(辩证施膳指导、中药特殊调配、人工煎药、煎药机煎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将中药制剂、中药免煎颗粒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将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规范文号的治疗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可调剂使用。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中药颗粒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或考虑按照医保乙类报销。

4、加快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审批进度,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提升临床应用的积极性

5、试点体现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一是试点开展日间中医医疗服务,积极发挥中医诊疗优势,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二是将中风病、面瘫病、腰痛病等,采取中医适宜技术治疗的中医门诊病种产生的诊疗服务费用纳入中医门诊医保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三是在实施GRDS/DIP支付方式时,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和优势。

6、加大对残疾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的报销范围。

将脑瘫、孤独症、精神发育迟滞、大脑发育迟缓、癫痫、多动症、智力低下、言语障碍患儿的康复理疗以及成人心理康复、语言康复、脏器功能康复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后记:充分发挥医保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保支持政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的必然需求医保部门应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大的力度和更强的决心,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复函
类别B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签发人:邝贤君
安医保函〔2022〕103号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96号 建 议 的 复 函



胡章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保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在调节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医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医保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保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的必然要求。

一、关于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目前多数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均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辩证施膳指导”等部分具有中医特色的医疗服务项目从价格政策方面给与了支持倾斜,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但也因此导致了这部分项目价格的不统一性和不稳定性,因而此类项目多为自费项目,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下一步我们将调研并探索对中医类市场调节价项目实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以此方式将该类具有明显中医特色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关于将中药制剂、中药免煎颗粒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中药制剂、颗粒剂纳入医保审核权限在省级医保部门。为将我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局已数次书面报告并赴省局请示汇报进行争取。2022年7月,省医保局已下文收集各市院内试剂基本信息数据,评定审核工作已启动,我局将全力争取将我市疗效确切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关于中药颗粒剂问题,我局专门请示省医保局相关处室,因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较高,不符合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原则,结合我省基金运行状况,目前政策规定药饮片支付范围仅限中药饮片,不包含中药配方颗粒

三、关于加快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建议。为支持中医项目发展,在近年历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均将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作为上调的重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时,中医诊疗项目价格涨幅达到30%,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又分别提高了城市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部分中医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尤其在市级调整过程中,对中医诊疗项目价格在政策规定范围了进行了最大幅度的上调,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在今年执行的《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又将中医特色优势突出的2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调15%。在今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对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支持仍将不断深入和强化。

四、关于加大对残疾儿童及成人康复治疗报销范围的建议。将中医康复理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问题,一直是我们医保待遇政策调整的重点,亦是难点。一方面,康复理疗项目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效果显著,另一方面纳入范围过大会存在过度诊疗的风险。今年7月1日起,我局在原有的29项纳入医保支付的康复理疗项目之外,又将“引导式教育训练”“平衡功能训练”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调研和政策调整力度,逐步将受众度高、疗效确切的中医康复理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五、关于支付方式政策向中医倾斜的建议。今年,我局印发了《安康市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医保发〔2022〕25号),从2022年起,启动实施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我们将在下步的支付方式改革过程中,在总额预付、病种分值权重等方面对中医类医疗机构和服务项目给予倾斜支持,鼓励全市中医事业健康长远发展。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理解,恳请您继续为我局和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