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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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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 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
名称 关于尽快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 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
编号 270 领衔代表 何向忠 办理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状态 待评价
签发人 毛良韶 签发日期 2022-03-29 发布日期 2022-03-29 类别 C
正文

关于尽快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

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

 

因历史延制和人们习惯,安康市城区长期以来将三面城堤和南环路圈定的范围确定为“市区”,以外区域均划为“郊区”,东西二坝位于郊区。实际情况是:东西二坝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早已列入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也已划入允许建设区,大部分集体土地已被征为国有,农用地已转为建设用地,村委会亦更名为居委会或社区,大部分住户除了宅基地实际并无其他农用地,属于城市中的农村。据调研,城区83年洪水后,随着城市骨架的扩大和经济发展,城市建制区内的大多土地被政府征收占用,村改居后,居住在城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基本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并从原来的村委会建制改为社区管理,征地拆迁后群众自建房至今仍持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如西坝、金川、教场、双堤、静宁等社区的这一现象非常普遍。因为土地权属紊乱,群众在拆迁、建房、交易、抵押中存在着很大矛盾,屡次上访要求政府国土部门统一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一直未解决。

因此,尽快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管理,此举既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发展,也有利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提高城市土地交易和利用效率。

安康中心城区有大面积土地属于集体性质,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办理征用转用审批手续,耗费大量时间和财力,并且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补偿安置等问题易引发社会矛盾,导致干群关系日趋紧张,一些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因土地问题而迟迟不能推进。加之,区内住户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亦无法实现资产的流转盘活,土地利用效率极其低下。如此,不但群众意见很大,也严重制约着城市发展建设。

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安康要实现“十四五”高质量发展,建成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尽快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从而适度扩大城市市区范围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始终站在供给侧改革前沿阵地,扩大市区范围是调整供地结构,创新供地方式,提高供地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积极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将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批量转为国有土地,是一件利国利民、长治久安的好事。

建议:

1.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国土、规划、民政、城管、法制等相关部门和汉滨区政府、相关镇办、社区组成工作组,认真研究扩大市区、压缩调整郊区管理范围的相关法律政策,形成调研工作方案。并深入住户中实地调研、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扩大市区管理范围的好处,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为基础,以城市边界为基准,重新调整划定城市市区、郊区范围,绘制相关图件;统计分析扩大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人口、建制等经济社会基本情况,拟定调研报告。召开市长办公会、听证会讨论修改,形成最终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逐级上报审批。

3.根据安康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实际情况,划分确认国有土地范围,在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群众,由社区牵头,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统一免费变更、更换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合理规划城市管理,使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复函
类别C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签发人:马新斌
安自然资函〔2022〕429号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270号建议的复函



何向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现安康市中心城区的城市范围是按照2002年我局上报市政府的城市范围确定的,具体四界范围是以东河堤、北河堤、西河堤、南环路所形成闭环路线以内的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市一些区域如新城街道办辖区内的金川、陈家沟、高井等部分农村土地被纳入到城市或城市市区范围,进入城市范围的集体土地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和程序归国家所有,现行法律上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要求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2019年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一直以来,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要求,严把用地关口,城市周边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定征收审批手续。不能仅因农村村民转为居民而剥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将城市范围内的农民转为居民后,就直接把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规避了现行法律中的征地审批程序和征地补偿,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纠正实践中的不规范做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的内涵,2004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如下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明确强调了原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应是“征收”为国家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应为同解。因此,对于城市范围内已经依法明确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变更为国有土地的。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全国人大法律授权,原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起,在全国多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目前,在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在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积极落实中、省土地市场配置制度,实现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