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强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有效衔接保障的建议 | ||||||
编号 | 3 | 领衔代表 | 马静 | 办理部门 | 市卫健委 市财政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许伟 | 签发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类别 | B | |
正文 |
关于强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有效衔接 保障的建议 为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人口均衡发展,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生优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部分计划生育相关行政法规进行了废止。自1984年国家开展计划生育以来,计划生育家庭严格执行国家计生政策,为国家做出了具大贡献,由于部分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文件上面限定了截止时间,省市为此没有重新发文明确,县级财政也从2022年开始对计划生育经费不再未纳入当年县财政预算,导致政策无法兑现,很容易造成不稳定因素。涉及的政策有: 1.计生家庭综合保险。2021年国务院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建立完善以住院护理补贴、意外伤害等为重点内容的计生保险体系,此政策自2012年开始实施,惠及全市近十万户计生家庭十余万计生人群。 2.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国家从2007年起在全国先试点后全面推开,以补充解决计生家庭在医疗、养老、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市县财政5:5比例承担)。 3.计生女孩高考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并已结扎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家庭按照一本3000元、二本2000元、专科1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4.计生户合疗补助。根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6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享受资助政策: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对全省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子女,补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5.农村和城镇双无业独生子女居民保健费。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发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建 议: 1.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户,按照当前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以免造成各县区政策执行无依据,财政无保障、群众有怨气,政府失公信的被动局面,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 2.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项计生优惠政策保障力度,要发文明确将专项经费纳入各县区级财政预算,保障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 3.市卫健委牵头,对现行的中、省、市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汇同市财政局明确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资金保障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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