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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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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有效衔接保障的建议
名称 关于强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有效衔接保障的建议
编号 3 领衔代表 马静 办理部门 市卫健委 市财政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许伟 签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16 类别 B
正文

关于强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有效衔接

保障的建议

 

为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促进人口均衡发展,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生优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部分计划生育相关行政法规进行了废止。自1984年国家开展计划生育以来,计划生育家庭严格执行国家计生政策,为国家做出了具大贡献,由于部分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文件上面限定了截止时间,省市为此没有重新发文明确,县级财政也从2022年开始对计划生育经费不再未纳入当年县财政预算,导致政策无法兑现,很容易造成不稳定因素。涉及的政策有:

1.计生家庭综合保险。2021年国务院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建立完善以住院护理补贴、意外伤害等为重点内容的计生保险体系,此政策自2012年开始实施,惠及全市近十万户计生家庭十余万计生人群。

2.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国家从2007年起在全国先试点后全面推开,以补充解决计生家庭在医疗、养老、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市县财政5:5比例承担)。

3.计生女孩高考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并已结扎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家庭按照一本3000元、二本2000元、专科1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4.计生户合疗补助。根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6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享受资助政策: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对全省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子女,补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5.农村和城镇双无业独生子女居民保健费。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5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发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议:

1.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户,按照当前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以免造成各县区政策执行无依据,财政无保障、群众有怨气,政府失公信的被动局面,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

2.市财政要加强对各项计生优惠政策保障力度,要发文明确将专项经费纳入各县区级财政预算,保障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

3.市卫健委牵头,对现行的中、省、市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汇同市财政局明确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资金保障的路径。

 


复函
类别B

安康市财政局

签发人:夏锡宝
安财函〔2023〕17号
安康市财政局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函


安康市财政局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号

建议的答复函

 

马静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强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有效衔接保障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有序衔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您提出的建议是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好建议。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结合现行政策及财政部门职能回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门一直将计划生育事业作为财政保障的重点,有力地支持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协调发展。一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2020至2022年共争取到中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励资金13748万元。二是足额保障市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卫健部门分配意见,落实计划生育市级配套资金2137.73万元。三是强化计划生育事业财政资金管理,提升资金绩效。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综合评价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力度和项目绩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针对您提出的“部分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文件上面限定了时间,省市为此没有重新发文明确”的情况经核实,客观存在。财政部门已及时主动对接项目主管单位卫健部门,督促其牵头梳理相关条款政策,做好政策文件的规范化解读,扎实落实政策文件相关要求。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及时做好政策文件的制发,加大中省补助资金争取力度,按政策要求足额落实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努力推进我市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安康市财政局

                           2023615


复函
类别C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签发人:王 黎
安卫函 〔2023〕 190号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号 建议的答复函
马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有效衔接保障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人口均衡化发展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市卫健委领导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迅速安排,落实办理责任。现就您提出的各项政策答复如下:
一、计生家庭综合保险。2012年11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108次)和《关于办理全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意外、疾病住院护理保险的通知》(陕卫办家庭发〔2015〕262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计生特殊家庭和计生家庭综合保险业务,落实协调财政资金投入,稳定目标人群覆盖率,提高计生家庭抵御风险能力和保障福利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总体思路,以财政出资模式为基础,持续推进
“政府出资+个人自付费”的缴费模式,积极引导参保群众自愿投保,扩大自付费比例,持续完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丰富保障责任,满足计生家庭多元化的保障需求。鼓励企事业单位投保或组织职工出资购买计划生育保险,促进自付费保险产品和投保方式的创新开展。对于计生特殊家庭父母意外、疾病住院护理保险继续由陕西省计生协和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进行统筹办理,要求各县(市、区)计生协和中国人寿各支公司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计生特殊家庭父母意外、疾病住院护理保险的服务工作。2023年4月1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安康市计划生育协会《印发安康市2023保险工作推动方案的通知》(安计生协发〔2023〕5号),要求计生保险投保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协会倡导、群众自愿”的原则购买。购买方式一是引导各县(市、区)基层政府购买。通过政府出资为计生家庭购买保险服务;二是倡导社会群体捐助。引导当地公益组织、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为计生家庭等捐助意外伤害保险;三是鼓励单位组织投保;四是动员计生家庭自费购买。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救助资金。2018年8月13日,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康市财政局印发《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安卫计字〔2018〕103号)文件,明确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给予每户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救助资金。特别救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和卫健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每年度计生事业费中
专项安排。对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由县区卫健部门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按照每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办理健康体检、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生病住院陪护、节日慰问等保障性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
三、计划生育家庭高考奖励。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十三条第(七)条:其子女被职业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优先享受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优先安排其参加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实行高考奖励政策,因为省、市未出台相关文件,各县的执行情况不一样。截至目前,继续执行这个政策的县区有石泉县、白河县。
四、计划生育家庭合疗补助。2023年5月25日,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陕卫人口发〔2023〕36号)。文件明确从2023年7月1日起,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补助40元(2023年7月1日前每人每年补助20元),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县分担比例为汉滨区为2:8,其他县为1:9。
五、农村和城镇双无业独生子女居民保健费。2017年5月12
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54号)文件,对于我市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按每月不少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中2016年5月以前按每月不少于10元标准领取。对于农村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含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城镇居民等)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预算,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个人账户,目前新的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待提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述,自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国家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除了计划生育家庭高考奖励政策省、市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外,其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都明确了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陕发〔2021〕21号),方案中明确:“要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要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户,按照当前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选择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
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化发展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