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管理的建议 | ||||||
编号 | 62 | 领衔代表 | 何飞 | 办理部门 | 市金融办 市市场监管局 | 办理状态 | 待评价 |
签发人 | 许伟 | 签发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类别 | A | |
正文 |
关于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管理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金融政策的逐步开放,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应运而生。特别是自2020年受疫情冲击、经济下行等因素叠加影响,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总体来说,民间金融机构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在其经营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民间金融机构的积极影响 一是利于民营经济发展。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民营经济微观主体的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分布较为分散,民间金融凭借自身具备自由、便捷特性,可提供给中小企业专业的金融服务,不断为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注入活力,利于民营经济发展。 二是促进金融机构发展。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补充,促进越来越多的正规金融机构不断学习民间金融的小额贷款方式,并尝试开展金融改革,以提供给中小企业特定的金融服务。民间金融为金融行业创造了良好的竞争机制,促进金融机构不安于现状,推动金融机构发展。 二、地方民间金融监管存在问题的问题 一是市场管理较为混乱。申请成立民间金融公司手续简便, 准入门槛低,导致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扎堆成立,各类民间金融机构良莠不齐,一些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金融机构“打擦边球”“找野路子” , 少数民间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缺乏规范,借、贷款利率普通偏高,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对贷款对象把关不严,在贷款户无力偿还贷款时,存在采取非正常手段催债现象,从而滋生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现象,扰乱地方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业务经营范围超规范。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在名称上“五花八门”,有“民间金融交易服务中心”“民间资本交易服务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公司”等等,涉及的经营范围有提供投资、信息咨询及办理相关手续服务、项目投资、财务顾问服务等等。有的冠名为投资管理公司的企业或者没有核定中服务经营范围的企业也在开展民间金融业务;一些开展民间融资中服务的机构私下与客户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用来投资自己的项目,涉嫌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些金融放贷利率过高,利率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相关法律政策的限制范围,这些现象都增加了整个行业的风险。 三是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部分中介机构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资信情况不作认真调查, 或者完全依赖于担保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把关不严。一些担保公司的业务规模已经超出最高限额,这类担保公司的风险赔偿能力明显不足,借款人的权益没有有效的保障,出借人或中介方对借款人抵质押的资产如何进行有效评估,以及违约后如何处置等风险防范体系也不健全,当民间金融机构发生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容易发生跑单走人、逃避债务的现象,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 建议: 为使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合法化、理性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需要政府对其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引导。 (一)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机构、职权及程序。加强对创新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明晰管理边界和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协作,制订出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公司、典当行、寄售行以及投资类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管理。二是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金融数据监测平台,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和分析制度,加强相关行业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逐步将各市场主体纳入监测范围,为制定监管政策、开展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通过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加强各市场主体内部管理,完善公司运营规范,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约束企业的行为。 (二)不断强化金融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 围绕金融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执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同时从不同渠道遴选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人才,充实地方金融监管队伍,适应金融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推动金融、行政、社会、市场、会计等领域信用数据的征集、交换和应用。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建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加强民间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及时了解民间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情况、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及时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其进行风险分类,加强民间借贷风险提示。二是完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和处置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犯罪侦查工作,建立民间金融大案要案督办制度,严厉打击金融传销、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防止民间借贷转变为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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