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法院应服务安康中心工作的建议 | ||||||
编号 | 84 | 领衔代表 | 李辉忠 | 办理部门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许伟 | 签发日期 | 2023-02-16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类别 | B |
正文 |
关于法院应服务安康中心工作的建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法院的执行工作,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指明了方向。 据调研:近年来,在司法实践和人大代表履职中获悉,虽然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拥现出较多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但在贯彻执行以上两个《意见》时还有差距,存在的个别问题还比较严重。一是有个别司法行为不一定得当。配合政府化解信访矛盾,也是服务安康市中心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执行案件中超标的查封和过度司法是《意见》严格禁止的,也是对被执行人伤害最大的。例如:在调研中发现,对某国有企业账户重复超标的查封问题;对安康大桥路某民营企业和南环路某民营企业反复和长期查封问题。法院完全可以通过管理好资金账户规避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二是执行案件应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对被执行人财产查封保全,是法院权利,但是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善意文明执行,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严格按照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不能扩大被执行人范围,最好勿发生执行一个民事案件,搞垮一个民营企业。三是在执行中应科学兼顾双方利益。法院执行工作“既要低头拉车、更要抬头看路”,法院应当服务安康中心工作,解决信访和遗留问题应与政府的思路“同心同向”。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目的是兑现申请人生效判决,如果由于查封导致被执行人项目成为“烂尾楼”且项目不能变现,也不能成为商品房,那么法院查封就没有意义了。若长期查封只能有一个结果,即不能支付工程款或者导致项目继续“烂尾”。为了救活民营企业,市政府财政先后垫付纾困资金50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并先后为项目频发了行政许可证件,目的是保护市场主体,促进信访矛盾解决。但是法院没有很好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没有为民营企业“松绑”,反而利用司法职权反复查封、长期查封。因此,法院这种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保交楼”意见是不完全一致的。 建 议: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论,从解决问题角度,为民营企业“松绑”,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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