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检察院对当事人报案线索应书面答复的 建 议 | ||||||
编号 | 116 | 领衔代表 | 李辉忠 | 办理部门 | 市人民检察院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许伟 | 签发日期 | 2023-02-17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类别 | A |
正文 |
关于检察院对当事人报案线索应书面答复的 建 议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更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近年来,安康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检察职权,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较好的履行了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理性的看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不足或者短板。 据调研:全市检察工作存在不足、短板具体表现:一是公益诉讼成案率较低。要总结成案率低的原因,解决好一边案件线索少或者成案率低,一边又有线索而不作为的“叶公好龙”现象。例如:2022年7月,某代表转交的平利县某企业法人实名举报的某法人单位可能涉嫌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线索,当事人向市检察院报案后至今石沉大海,市检察院既没有口头答复也没有书面反馈意见,更没有调查处理结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报案人积极性,与国家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相悖,社会上不时传来负面评价。二是应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全市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工作人员不足普遍存在,检察公益诉讼在检察院内部有被边缘化现象。三是机制需要精确科学。要在法律框架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既要完成检察规定动作,也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要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报案奖励制定,内部要加强考核,营造氛围,加大法律宣传,让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把保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另外,公益诉讼检察工具使用有待加强。以上问题存在,应当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建 议: 市检察院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或者口头举报的涉嫌破坏生态环境检察案件线索,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妥善处理,并向报案人书面反馈调查或者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