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解决征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时 给予契税减免的建议 | ||||||
编号 | 171 | 领衔代表 | 罗煜 | 办理部门 | 市税务局 | 办理状态 | 待评价 |
签发人 | 许伟 | 签发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2-17 | 类别 | A | |
正文 |
关于解决征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时给予契税减免的建议
据统计,2013年市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来,安康中心城市共实施11大片区17个棚改项目,累计完成房屋征收约4500余栋6000余户。由于安置房建设缓慢等原因造成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导致部分征迁群众不能按期回迁安置,临时在外过渡长达10年之久。在外临时过渡期间,部分待安置被征迁户主已亡故,或是被征迁户主分配了多套安置房,加之户主年事已高,拟将安置房产权直接登记在家庭其他成员名下,由于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户主姓名与实际办理产权登记人(家庭成员)姓名不符,市税务部门不予减免契税,导致部分征迁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受阻,不能实现“交房即交证”目标,无法享受国家契税减免政策,征迁群众意见极大,多次到市区群体性上访。 建 议:请市税务部门负责,切实做好征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时的契税减免工作。在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基础上,按照“协议补偿内容不变、具体条款不变”的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人的家庭成员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市税务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在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时给予契税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