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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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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征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时 给予契税减免的建议
名称 关于解决征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时 给予契税减免的建议
编号 171 领衔代表 罗煜 办理部门 市税务局 办理状态 待评价
签发人 许伟 签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17 类别 A
正文

关于解决征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时给予契税减免的建议

 

据统计,2013年市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来,安康中心城市共实施11大片区17个棚改项目,累计完成房屋征收约4500余栋6000余户。由于安置房建设缓慢等原因造成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导致部分征迁群众不能按期回迁安置,临时在外过渡长达10年之久。在外临时过渡期间,部分待安置被征迁户主已亡故,或是被征迁户主分配了多套安置房,加之户主年事已高,拟将安置房产权直接登记在家庭其他成员名下,由于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户主姓名与实际办理产权登记人(家庭成员)姓名不符,市税务部门不予减免契税,导致部分征迁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受阻,不能实现“交房即交证”目标,无法享受国家契税减免政策,征迁群众意见极大,多次到市区群体性上访。

 请市税务部门负责,切实做好征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时的契税减免工作。在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基础上,按照“协议补偿内容不变、具体条款不变”的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人的家庭成员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市税务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在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时给予契税减免。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税务局

签发人:张平
安税函〔2023〕73号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 171号建议的答复函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1号

建议的答复函

 

罗煜代表:

提出的《关于解决征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权时给予契税减免的建议(人大代表建议第171号)收悉就您的建议书面答复如下

一、房屋被征收、征用减免契税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款: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契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的规定: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三、对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您所提出的在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基础上,按照“协议补偿内容不变、具体条款不变”的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人的家庭成员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市税务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在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时给予契税减免。”的建议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若符合房屋被征收、征用减免契税政策,且能够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取得原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的人员属于原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6

(联系人:财产和行为税科 孟繁锜,联系电话:0915-38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