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加快完成我市中小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建议 | ||||||
编号 | 214 | 领衔代表 | 刘涛 | 办理部门 | 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 办理状态 | 待评价 |
签发人 | 许伟 | 签发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类别 | A | |
正文 |
关于加快完成我市中小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建议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根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要求,我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主持下,通过对企业的兼并、重组、破产等方式,基本完成了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和职工安置工作。同时,部分集体企业也根据政策规定完成了企业公司化改制工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维护了国家的财产权和职工合法权益。但到目前为止,部分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长期拖延和放置的情况。据了解,我市至今仍有近六十家中小集体企业因各种原因仍未完成集体企业公司改制工作。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逐步转变,这些集体企业由于逐渐脱离政府监管(不包含供销联社系统),现已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部分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被非法侵吞,利用集体资产非法谋利等侵吞集体财产情况比较严重。二是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职工因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定权利而无法对企业行使监督权。三是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在集体企业享有的合法共有财产权和劳动权得不到保障,甚至被以解除劳动关系等名义被非法剥夺职工在企业的共有财产权,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现有集体企业职工逐步大量退休和死亡后,遗留的集体共有财产(含部分国有资产)被少数人管理占有,存在的职工财产权的法定分割问题越来越突出,也亟待界定和解决。 由于以上未改制集体企业存在的问题已经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发生,部分集体企业领导和职工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非常对立,导致部分企业职工的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议: 1、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信局和市县区经贸局)对辖区内未改制的集体企业(不含供销系统)尽快完成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 2、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政策要求严格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程序,制定对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指导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 3、根据集体企业的不同情况,在通过国有资产界定后,可以对企业采用公司化改制、清算安置集体企业职工后终结企业以及对企业实行破产清算等方式处理;在对集体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对于集体财产的职工个人份额认定问题上,应当严格按照《集体企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即按照等额财产份额认定,保证企业改制的公正性。 4、对于在进行集体企业公司改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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