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30 18:49作者:来源: |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年8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安康市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3年9月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田 瑶 张 丹
电 话:0915-3280901 0915-32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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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725000
附件:
1.安康市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
2.关于《安康市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附件1
安康市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保护传承汉调二黄艺术,打造安康文化标识,推动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传播、交流、利用和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保护对象】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汉调二黄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汉调二黄艺术的方言声腔、剧目剧本、传统表演艺术形式、音乐曲谱、舞台美术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脸谱、盔头、头饰等制作和使用技艺;
(三)汉调二黄艺术特有的传统习俗、历史技艺、活态传承等;
(四)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以及演出场地场所、建筑设施等;
(五)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开发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的汉调二黄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协调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社会参与及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资源保护与信息平台建设】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汉调二黄艺术资源状况的调查和相关史料、实物的搜集、整理、研究,抢救、保护和传承濒临失传的声腔、剧目、曲牌及相关技艺。
市文化旅游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调二黄艺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汉调二黄艺术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汉调二黄艺术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保护清单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汉调二黄艺术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汉调二黄艺术资源保护清单,将能够体现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项目列入清单加强保护。
保护清单确定的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从业人员保护与人才培养】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汉调二黄艺术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表演等专业人才专项公开招考招聘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在汉调二黄艺术专业技术中高级职数比例设置上实施激励政策,逐步提高汉调二黄艺术从业人员待遇水平。
市、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校汉调二黄文化艺术教育实施方案,建立汉调二黄艺术传承示范学校,开展中小学汉调二黄文化艺术教育和校园普及工作,推动汉调二黄艺术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各中小学校将汉调二黄艺术与校本课程相结合,成立汉调二黄社团,开设兴趣班(课),与汉调二黄剧院(团、班)合作开展校园普及活动。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汉调二黄艺术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加强汉调二黄艺术人才教育培养工作,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体制机制。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汉调二黄艺术教育教学,建设汉调二黄艺术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人才定向培养等办学机制。
鼓励和支持汉调二黄艺术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名家设立汉调二黄艺术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参与汉调二黄艺术教学、演出等活动。
第十条【宣传推广与展示传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公共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普及汉调二黄艺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节庆、民俗、赛事、旅游推介、公共服务等活动,组织展示展演汉调二黄艺术。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汉调二黄艺术节、比赛、会演等活动,促进群众参与和汉调二黄传统艺术的传播与发展。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展室,用于汉调二黄艺术的影视观赏、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向公众开放。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利用景区、公园、广场、街区和公共交通等候区域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展示、传播汉调二黄艺术。
第十一条【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文化街区改造,规划建设汉调二黄艺术院团展演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调二黄艺术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汉调二黄艺术的标准演出剧院。
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要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习场所。
第十二条【创新创作的支持和鼓励】市人民政府支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设立以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为核心,集汉调二黄艺术传承、演出、展示、旅游为一体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建设“汉调二黄文化街区”、“汉调二黄艺术小镇”,推动汉调二黄文化和城市建设、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汉调二黄艺术创作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模式,丰富创作手段和表现形式,拓展创作空间。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普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品牌保护、理论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支持的重点领域】市、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汉调二黄艺术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汉调二黄艺术院团或者汉调二黄艺术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演出活动;
(三)开展汉调二黄艺术理论研究;
(四)征集、购买优秀汉调二黄剧本;
(五)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资源开发与产业融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汉调二黄艺术资源,利用科技手段,将汉调二黄艺术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开发具有汉调二黄艺术特色的旅游服务项目和传统文化产品。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汉调二黄艺术史料、实物、建筑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引致条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剧种参照执行条款】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八岔戏、大筒子戏、安康道情、弦子腔、越调、八步景等地方剧种的保护传承发展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康市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汉调二黄是我市历史悠久、流传广泛的大型地方剧种,是中国汉剧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是汉水文化最具体表性的符号,是安康文化最具影响力的品牌,2006年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安康人民始终对汉调二黄怀有非常深厚的感情,保护传承发展汉调二黄艺术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顺应群众意愿、保护传统文化、传承安康文脉、繁荣汉水文化,迫切要求把汉调二黄这一艺术精华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近年来,安康市实施了汉调二黄剧种保护工程,强力推进汉调二黄艺术的振兴和繁荣,取得了显著成效,进一步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汉调二黄艺术,需要将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需要地方立法的支撑,进而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虽然《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等地方法规已经相继出台,但针对汉调二黄艺术保护的地方立法相对滞后,安康市作为汉调二黄艺术的重要发源地和核心区,应敢为人先,有所作为,走在全省各设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的前列。
二、条例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市委、市人大高度重视汉调二黄保护传承发展立法工作,主要领导多次批示、指示,就立法工作专门听取汇报,将制定《安康市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在市人大常委会社教工委、法工委精心指导下,市文旅广电局组织陕西理工大学协同配合,组成立法工作专班,严格按立法程序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是强化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协同立法,完善资料收集,组织专题调研,查阅立法依据,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邀请西北政法大学、阜阳师范大学、广西大学等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团队协助支持。二是广泛征集意见。从《条例(草案)》第一稿完成开始,4月、5月、6月连续三次按程序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社教工委、法工委书面意见,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讨论完善,共征集意见18条。三是充分吸纳完善。针对相关单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立法规范及时梳理采纳,2023年4月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再次修改完善。
6月14日市政府对《条例(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改会、座谈会、网上公告等形式收集意见7条,按照立法程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改和公示。8月初市文旅广电局、市司法局将送审稿报市政府审议,8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送审稿。
三、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内容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等。同时还借鉴参考了《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安庆市黄梅戏保护传承条例》《福州市闽剧保护规定》《南充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条例》《盐城市淮剧保护条例》《揭阳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潮州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汕头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作为“小切口”立法,注重实效,不搞大而全,不分章节,共计二十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对象、政府职责、协调机制、社会参与与表彰奖励、资源保护、信息平台建设、保护清单制度、从业人员保护与人才培养、宣传推广与展示传播、设施建设、创新创作的支持和鼓励、专项资金、职能部门支持的重点领域、资源开发与产业融合、法律责任、法律援引、实施日期等方面的内容。《条例(草案)》将重点落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清晰界定保护对象。《条例(草案)》第三条通过概括的方式,规定保护传承的对象是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汉调二黄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同时用列举的方式对具体对象进行了明确,包括:(一)汉调二黄艺术的方言声腔、剧目剧本、传统表演艺术形式、音乐曲谱、舞台美术及相关知识产权;(二)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脸谱、盔头、头饰等制作和使用技艺;(三)汉调二黄艺术特有的传统习俗、历史技艺、活态传承等;(四)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以及演出场地场所、建筑设施等;(五)与汉调二黄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二是明确政府职责。《条例(草案)》在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广电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应职责,旨在从法规层面强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责任,形成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的合力。
三是构建协调机制。安康市汉调二黄守正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方面,可以说是安康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宝贵经验,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将该经验用法律语言加以表述,上升为法律规范。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保护与人才培养。《条例(草案)》第九条回应了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中遇到的人才凋零,后继乏力等问题,就专业人才公开招考招聘、从业人员待遇、汉调二黄进校园、汉调二黄艺术人才培养等事项进行了相应规定。
五是支持鼓励创新和创作。发展是最好的保护,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吸纳、借鉴了其他省市在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创新实践,规定市人民政府支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汉调二黄艺术文化生态保护区、汉调二黄文化街区、汉调二黄艺术小镇。同时,还就鼓励汉调二黄艺术创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六是设计了参照执行条款。鉴于安康市内还有八岔戏、大筒子戏、安康道情、弦子腔、越调、八步景等地方剧种,且已经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为节约立法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立法效益,《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八岔戏、大筒子戏、安康道情、弦子腔、越调、八步景等地方剧种的保护传承发展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五、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理念,聚焦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不追求鸿篇巨制,不简单抄写上位法,对上位法已作出规定的,非必要不再重复规定,不把法规写成倡议书,有几条就写几条,仅仅围绕汉调二黄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等三个方面设计相关法律制度,力争做到条款简洁、措施精准、特色鲜明。
(二)立足安康实际,有效回应问题。《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安康实际情况,回应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在人才、经费、机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把“有效、管用”落到实处。
(三)由点带面,最大限度提高立法效益。安康市的地方剧种众多,一个剧种出台一部地方法规不现实,《条例(草案)》运用相关立法技术,由“汉调二黄”一个点带动安康地方剧种整体面,节省了立法资源,实现了立法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