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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30 18:51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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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年8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39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骆        张 

    话:0915-3280115    0915-3280910

    真:0915-3280906

电子邮箱:akrdfgw@163.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725000

附件:

1.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

2.关于《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830


附件1

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的预警与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应急预案,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新区、开发区(示范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划分风险区域,确定风险等级,明确转移路线,设置指示牌,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配合政府组织村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 【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市、县、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点部门职责】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暴雨灾害风险评估,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暴雨天气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利工程和涉水工程的隐患排查、整改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为实施全市水库及重要防洪工程调度提供技术支撑,监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山洪灾害预警和防御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实施,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点排查工作,提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数据及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旅广电、卫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管理】 暴雨预警信号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第八条 【暴雨预警信号级别】 暴雨预警信号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后,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研判暴雨可能引发的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发布本行业预警信息。

第十条 【预警信息传播】 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传播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时效等相关内容。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防洪警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矿山作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等易受暴雨灾害影响的行业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传播工作机制,保障传播渠道畅通。

第十一条 【启动响应】 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市、县、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号及灾情发展,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二条 【蓝色预警信号响应】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市、县、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黄色预警信号响应】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响应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市、县、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居住偏远的群众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落实专人负责预警和做好撤离转移的准备。

市、县、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做好防御准备。

第十四条 【橙色预警信号响应】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响应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市、县、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当在本地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开展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暴雨发展变化情况,提前转移危险地带和危险场所的人员到安全场所暂避。

市、县、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研究相应对策和措施,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第十五条 【红色预警信号响应】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响应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市、县、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本地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全面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立即组织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市、县、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行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响应】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在接到暴雨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暂停室外活动、调整教学时间、停课、组织转移等措施,做好相应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矿山、工地响应】 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建筑施工工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等行业应当严格执行暴雨橙色及以上等级预警信号相关行业响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众参与】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险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

个人应当主动关注本地暴雨天气动态和灾害预警信息,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

第十九条 【救援队伍保障】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排水、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应急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第二十一条 【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应急预警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边远农村、山区和重要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及维护,因地制宜完善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在暴雨灾害敏感区域、易发多发区域增设雨量监测站、水位报警设备等监测和预警设施。

第二十二条 【引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的必要性

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需要。我市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影响严重的自然灾害有暴雨、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干旱、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等,具有种类多、分布广、频率高、突发强、灾情重、影响大等特点。其中,暴雨灾害最为严重,防御暴雨灾害最为关键,因为我市绝大多数的次生灾害均由暴雨灾害引发,对我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2.推动新形势下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形势严峻,尤其是暴雨灾害预警与信息发布机制、暴雨灾害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暴雨灾害防御责任体系、防御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暴雨灾害风险管理、基层气象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机制。

3.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法规体系的迫切需要。气象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上位法作支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发展完善的格局。但各地需应对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不同,使得各地政府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肩负的气象安全主体责任及现实需求不同,上位法有关规定如何具体落实落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市针对防御暴雨灾害进行地方立法,既符合我市山区特点和本地防灾实际需求,也严格遵循了地方立法有关要求,出台具备本地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二、起草情况及起草依据

2023年5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启动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从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抽调人员,组成了立法工作专班。先后5次召集应急、自然资源、水利、气象部门分管负责人,听取了重点职能部门、重点涉及群体、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建议,对我市暴雨灾害防御工作中已有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并针对现有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有针对性地调研,同时借鉴了其他地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形成《条例》初稿,法规草案形成后,市应急管理局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并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立法建议和司法部门审查,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一)主要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二)主要参考依据

1.《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3.《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

4.《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5.《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范围的确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名称为《气象灾害防范措施办法》,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结合安康实际和工作需要,《条例(草案)》将立法方向对准安康面临的最主要的气象灾害类型—暴雨灾害,希望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故将名称确定为《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条例》,并在条例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的防御工作。

(二)关于暴雨灾害防御工作职能。《条例(草案)》围绕“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机制作了如下条例:

一是条例属地职责。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措施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村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等工作。

二是规范预警管理。明确了暴雨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按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本行业灾害预警信息。

三是预警信息传播。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相关媒体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发布机制和流程,人员密集场、特殊群体、重点部位应当及时传递预警信息。

(三)关于响应处置措施。《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详细规范了我市暴雨洪涝灾害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中效果较好。因此,《条例(草案)》将市防汛灾害应急预案中条例的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相关内容上升为法规条款形式予以确定,规范应急处置、应急响应等工作。同时,《条例(草案)》对救援队伍保障、应急资金保障、应急物资保障作了特别条例,即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责任,以保障暴雨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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