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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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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 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
名称 关于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 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
编号 180 领衔代表 何向忠 办理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汉滨区人民政府 办理状态 待评价
签发人 许伟 签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17 类别 C
正文

关于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

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家土地使用权”。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安康市市区土地使用权,无论历史权属来源如何,一律按国有性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郊区土地使用权则严格按照原有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安康中心城区有大面积土地属于集体性质,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办理征用转用审批手续,耗费大量时间和财力,并且集体土地征收转用、补偿安置等问题易引发社会矛盾,导致干群关系日趋紧张,一些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因土地问题而迟迟不能推进。加之,区内住户持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亦无法实现资产的流转盘活,土地利用效率极其低下。如此,不但群众意见很大,也严重制约着城市发展建设。

因历史延制和人们习惯,安康市城区长期以来将三面城堤和南环路圈定的范围确定为“市区”,以外区域均划为“郊区”,东西二坝位于郊区。实际情况是:东西二坝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早已列入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也已划入允许建设区,大部分集体土地已被征为国有,农用地已转为建设用地,村委会亦更名为居委会或社区,大部分住户除了宅基地实际并无其他农用地,属于城市中的农村。据调研,城区83年洪水后,随着城市骨架的扩大和经济发展,城市建制区内的大多土地被政府征收占用,村改居后,居住在城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基本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并从原来的村委会建制改为社区管理,征地拆迁后群众自建房至今仍持为集体土地使用证。如西坝、金川、教场、双堤、静宁等社区的这一现象非常普遍。因为土地权属紊乱,群众在拆迁、建房、交易、抵押中存在着很大矛盾,屡次上访要求政府国土部门统一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一直未解决。

  议:

尽快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管理。

1、市政府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和汉滨区政府、相关镇办、社区组成工作组,认真研究扩大市区、压缩调整郊区管理范围的相关法律政策,形成调研工作方案。

2、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为基础,以城市边界为基准,重新调整划定城市市区、郊区范围,绘制相关图件;统计分析扩大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人口、建制等经济社会基本情况。

3、根据安康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实际情况,划分确认国有土地范围,在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群众,由社区牵头,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统一免费变更、更换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合理规划城市管理,使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复函
类别C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签发人:王显放
安自然资函〔2023〕318号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0号 建议的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为基础,以城市边界为基准,重新调整划定城市市区、郊区范围,绘制相关图件;统计分析扩大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人口、建制等经济社会基本情况。

安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编制的法定规划。根据《指南》要求,《规划》应划定安康市城镇开发边界和中心城区范围,而划定城市市区、郊区范围不属于《指南》提出的法定规划编制内容。其中,《规划》城镇开发边界是依据自然资源部2022年9月下发陕西省的“安康市城镇开发边界矢量范围”进行确定,至规划期末2035年,全市共划定城镇开发边界2.22万公顷,全市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426.40公顷以内。《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则在原《安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2019年4月通过市人大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中的中心城市规划区基础上考虑安康高新区近年来行政管辖边界变化情况统筹划定,并于2023年3月通过市规委会审查,2023年4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至规划期末2035年,中心城区范围共涉及汉滨区的4个街办、5个镇及高新区,总面积为257.43平方公里。

二、关于根据安康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实际情况,划分确认国有土地范围,在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群众,由社区牵头,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统一免费变更、更换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合理规划城市管理,使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一)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市一些区域如新城街道办辖区内的金川、陈家沟、高井等部分农村土地被纳入到城市或城市市区范围,进入城市范围的集体土地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和程序归国家所有,现行法律上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2019年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一直以来,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要求,严把用地关口,城市周边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定征收审批手续。不能仅因农村村民转为居民而剥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的内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如下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明确强调了原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应是“征收”为国家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应为同解。因此,对于城市范围内已经依法明确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变更为国有土地的。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自然资源工作。

复函
类别B

汉滨区人民政府

签发人:吴大林
汉政函〔2023〕142号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0号 建议的答复函

B类

公开


函〔2023〕142号                 签发人:吴大林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0

建议的答复函


何向忠代表:

提出《关于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收悉。现复函如下:

您提出的安康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等问题,属于安康中心城市土地规划、征地、审批管理事项,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心城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通知》(安编发 2013〔37号),由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前期,区政府向市政府专文报告,请求协调相关市级部门妥善解决西坝、金川、教场、双堤、静宁社区等区域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问题。经与市自然资源局对接,已按照政策规定,结合安康中心城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将涉及的相关社区土地列入国有土地转用计划逐步实施。同时,区自然资源分局正在与市自然资源局对接沟通,请求尽快落实相关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汉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心城市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区各项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建议办复征询意见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3年93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