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0:26作者:刘化学来源: |
“赞成票32票,弃权1票,通过!”
在9月27日的汉滨区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随着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郭正锋的一声“通过!”,标志着《汉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立即生效,也标志着汉滨区人大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009年以来,该区人大依据《安康市汉滨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暂行规定》,对人大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有力促进了任命人员依法履职担当作为。
近年来,为加强任免监督实效,该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今年先后修订了汉滨区人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等制度。本次审议通过的《汉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述职评议对象、述职主要内容、述职的组织、程序及结果运用等,要求区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1次。述职评议的对象主要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及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凡满意票达80%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达40%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述职评议后,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向述职对象及所在单位反馈并报送区委,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