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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18:09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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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年10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311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陈爱志   

    话:0915-3280939  0915-3280115

    真:0915-3280906

电子邮箱:akrdfgw@163.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725000

附件:

1.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

2.关于《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027









附件1


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餐饮浪费,倡导文明、健康饮食文化,弘扬中华民族崇节尚俭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餐饮及相关活动中,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反餐饮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反餐饮浪费以及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部署反餐饮浪费工作,对餐饮浪费突出现象和重点方面进行专项整治。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规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餐饮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依法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活动用餐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成效评估和通报等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直播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网络平台强化对餐饮直播内容的监测和审核。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科学健康的饮食消费。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为规范、自律准则等,引导教育成员自觉抵制餐饮浪费,树立健康文明的餐饮理念。

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第七条【行业协会责任】餐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法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推广实施餐饮节约标准,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理性饮食、科学膳食,形成节约、文明的消费习惯。

第八条【鼓励推进】鼓励将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进婚丧嫁娶移风易俗、理性餐饮。

第九条【宣传引导】每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为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念。

鼓励和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第十条【模范引领】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用餐标准,杜绝公务活动餐饮浪费,引领文明节约用餐风尚。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理念,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相关标准和服务规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将厉行节俭、反对浪费纳入员工职业培训内容;

(二)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分量且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明示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

(四)充实菜单信息,明示餐品主辅配料、口味、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点餐提示、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

(五)提供宴席服务或者团体用餐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和服务流程,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订餐、合理消费;

(六)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用餐规则,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七)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

(二)强制消费或者变相强制消费;

(三)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四)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餐饮;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为】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等研判用餐情况,对餐饮食材采购、运输、储存等科学管理,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免费提供分餐、符合卫生标准的纸巾和打包器具等服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返现、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形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开放式厨房、视频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四条【单位食堂责任】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餐饮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管理,科学评估用餐需求,合理采购、制餐、配餐,健康、经济、规范提供餐食。

单位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餐饮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提醒、纠正浪费行为,适时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等机构责任】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等机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学习实践、劳动体验等活动,培养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等机构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和饮食偏好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依法择优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建立健全引进、退出机制和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六条【餐饮外卖平台责任】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明显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下单、适量点餐,节俭、健康用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七条【旅游服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科学合理安排团队餐饮,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将反餐饮浪费工作情况纳入行业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家庭行为】家庭应当传承优良家风家教家训,培养成员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生活习惯。

家庭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并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制作,减少浪费。

倡导婚丧宴席、聚餐活动等从简节约,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

第十九条【个人行为】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节俭的消费理念,外出用餐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适量取餐、节约用餐,自觉践行“光盘行动”。

第二十条【制作、发布、传播禁止】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捐赠对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慈善机构等组织或个人捐赠食品。

第二十二条【厨余垃圾减量】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食品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相关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联动机制】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网信、卫生健康、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监管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反餐饮浪费日常监督检查,受理餐饮浪费投诉举报,对发现的餐饮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反餐饮浪费方面的执法检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调研视察等形式,加强对反餐饮浪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餐饮浪费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监督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就《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年来,我市多措并举开展“光盘行动”、制止“舌尖上的浪费”,餐饮浪费之风有所遏制,但是受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和不文明消费习惯的影响,餐饮浪费问题依然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制止餐饮浪费已成为社会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的具体办法。

结合安康实际,制定《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十分必要。首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在我市有效实施;其次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通过立法把体现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有利于在全市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再次是巩固深化文明建设成果,通过反餐饮浪费立法,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统筹指挥立法工作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委托安康学院负责《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同时,邀请武汉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为条例起草提供智识保障。

(二)广泛征求意见。为更好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要求,发布了《安康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立法建议》调查问卷,共收到网络答卷3000余份,为制定《条例(草案)》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群众意见。就反餐饮浪费立法应当确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调研,听取企业代表、行业协会、执法机关意见并分别征求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充分咨询论证。通过多种方式咨询高校专家,分别进行把关审阅,并根据咨询专家的意见不断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充实。按照各环节工作重点、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集中精力、有序推进《条例(草案)》的起草、意见征求和审改等工作。

起草阶段先后征集意见3条,采纳意见1条。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法制审查。市司法局两次进行网络意见征集,并召开专题审改会、部门座谈会。审改阶段,共收集意见6条,采纳意见2条。10月1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文本。

三、《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同时参考《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并吸收借鉴省内外反餐饮浪费立法的优秀经验。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采取条款式体例结构,不分章节,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反餐饮浪费的原则和要求。草案明确规定反餐饮浪费遵循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关于政府及各部门职责。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餐饮浪费工作;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有关反餐饮浪费的工作职责。

(三)关于实行社会共治。一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为规范、自律准则;二是明确餐饮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责任;三是确立反餐饮浪费宣传周;四是明确反餐饮浪费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四)关于各类主体责任。一是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反餐饮浪费行为准则进行细化规定;二是规定学校等应当将反餐饮浪费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三是倡导个人和家庭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等消费理念;四是对餐饮外卖服务平台提出具体要求。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不创设处罚,采用转致的方式依据上位法对部分突出问题设置处罚规定。

五、《条例(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解决当前餐饮浪费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确保反餐饮浪费落到实处,条例聚焦公务用餐、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宴请用餐、家庭用餐等重点问题加以规范。

(二)重视加强宣传引导。为充分发挥法的教育引导功能,营造反对餐饮浪费社会氛围,《条例(草案)》规定反餐饮浪费宣传周,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三)强调社会共治共促。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反餐饮浪费工作中的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引导教育成员自觉抵制餐饮浪费,树立健康文明的餐饮理念。

(四)强化执纪监督问效。为加强反餐饮浪费工作跟踪问效,《条例(草案)》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餐饮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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