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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 (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8 15:25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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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3年12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129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张     谢津池

    话:0915-3280115   0915-3216286

    真:0915-3280906

电子邮箱:akrdfgw@163.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编:725000

附件:1.《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

2.关于《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227






附件1

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传播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紫阳民歌,打造安康文化品牌,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紫阳民歌的保护、传承、传播、发展和交流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紫阳民歌,是指发源于紫阳县,流传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体现本地历史传统文化,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独特技艺的音乐表现形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紫阳民歌剧。

第三条【保护传承对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紫阳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紫阳民歌的歌词、曲调、曲牌、曲谱、曲目、剧目、剧本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紫阳民歌创作歌曲及收集、整理的紫阳民歌资料;

(三)紫阳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艺术形式、使用技艺、传习方式;

(四)与紫阳民歌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器具实物、演唱场所、建筑设施;

(五)与紫阳民歌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紫阳民歌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紫阳民歌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所需经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紫阳民歌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紫阳民歌保护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教体、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新闻出版、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紫阳民歌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提供设施、设立基金、人才培训、成立机构、学术研究等形式,参与紫阳民歌保护传承等工作。

第八条【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紫阳民歌创作、表演、研究、传播、交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保护规划】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紫阳民歌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资源普查】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紫阳民歌资源状况的调查,搜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并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护。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紫阳民歌资源信息。

第十一条【数据库与信息平台建设】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紫阳民歌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紫阳民歌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紫阳民歌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紫阳民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保护、传承、传播、创作、研究紫阳民歌中形成的成果依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条【演出团体的扶持】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紫阳民歌演出团体的运行体制、考核评价和引导激励机制,加强对紫阳民歌演出团体的指导和扶持,发挥演出团体在紫阳民歌事业发展中引领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紫阳民歌演出团体发展,鼓励其开展经常性群众演出活动。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加强紫阳民歌普及教育,推动开展紫阳民歌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成立紫阳民歌社团,开设兴趣班(课),与紫阳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普及活动。

鼓励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紫阳民歌列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内容,创建紫阳民歌示范学校,推动紫阳民歌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相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紫阳民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紫阳民歌表演团体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紫阳民歌表演团体开办培训学校。

第十五条【人才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做好紫阳民歌专业人才公开招考、招聘、引进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鼓励、支持和保障艺术专业人员、民间艺人等紫阳民歌从业人员参与进修培训、申报评审职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考、招聘、引进紫阳民歌优秀人才的特殊政策。

第十六条【传承人、传承单位、传承村(社区)的支持与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命名紫阳民歌传承村(社区)、传承单位,认定传承人等方式,鼓励、扶持村(社区)、单位及个人开展紫阳民歌传习活动。

紫阳民歌传承村(社区)、传承单位、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设施完备的紫阳民歌演出和传习场所,并妥善管理,定期维护修缮和更新设备,保证场所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紫阳民歌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紫阳民歌保护传承专项资金,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紫阳民歌保护传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用于紫阳民歌博物馆、剧院、展示馆、活动站(室)、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

(二)开展紫阳民歌的普查、发掘、整理、创作、展演、出版;

(三)对紫阳民歌传承人、传承单位、传承村(社区)的资助或者补贴;

(四)资助紫阳民歌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五)紫阳民歌的宣传、教育、培训、研究、对外合作等;

(六)紫阳民歌保护、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及重大事项支出;

(七)对保护、传承紫阳民歌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财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紫阳民歌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捐赠捐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紫阳民歌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紫阳民歌保护、传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紫阳民歌保护传承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传播与发展

第二十条【普及传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紫阳民歌宣传推广规划,利用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展示、传播紫阳民歌,普及紫阳民歌保护知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创新传播方式,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贸易洽谈会、产品博览会等展会活动展演紫阳民歌,在机关、学校、企业、集市、社区、公园、景区等场所集中传唱紫阳民歌。

博物馆、民歌剧院、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设立紫阳民歌展示空间,开展紫阳民歌的影视观赏、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研究与创作扶持】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紫阳民歌的研究和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紫阳民歌的发掘、整理、研究,资助相关成果的发表和出版;

(二)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曲目、剧本;

(三)扶持优秀曲目、剧目创排,支持紫阳民歌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研讨、交流;

(四)定期举办紫阳民歌赛事、展演、会演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选送紫阳民歌专业人员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紫阳民歌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融合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推动紫阳民歌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规划建设紫阳民歌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推出具有紫阳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利用科技手段,将紫阳民歌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开发具有紫阳民歌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民宿、农家乐等设立紫阳民歌表演场所和展示空间,开发紫阳民歌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第二十三条【新技术、新模式利用】 鼓励紫阳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优秀作品,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第二十四条【合作交流】 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紫阳民歌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引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侵占、破坏紫阳民歌史料、文物和实物,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紫阳民歌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制定实施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歌的保护传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就《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紫阳民歌流传久远,其歌词借喻巧妙,风趣幽默,有较高的文学价值;所用方言似川、似楚,韵味独具;其旋律优美婉转,高腔唱法中游移于调式音级间的色彩性颤音唱法具有独特的价值,对于丰富中华民族音乐宝库、弘扬中华民族音乐文化有不可低估的作用。20世纪50年代,紫阳本土文化工作者利用紫阳民歌、汉调二黄表演方式和紫阳方言,吸收民间社火舞蹈,编创了紫阳民歌剧。1959年,紫阳民歌剧被陕西省政府确定为陕西地方剧种;1983年,紫阳民歌剧列入《中国戏曲剧种表》,至此,紫阳民歌剧以剧种的形式被确定下来。2006,紫阳民歌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进一步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紫阳民歌,让紫阳民歌剧持续健康发展,亟需从地方立法层面给予法律支撑。

二、条例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紫阳民歌立法工作,主要领导多次批示、指示,就立法工作专门听取汇报,将制定《安康市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条例》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在市人大常委会社教工委、法工委精心指导下,市文旅广电局、紫阳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陕西理工大学协同配合,组成立法工作专班,严格按立法程序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是强化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协同立法,完善资料收集,组织专题调研,查阅立法依据,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二是广泛征集意见。从《条例(草案)》第一稿完成开始,按程序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社教工委、法工委书面意见,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讨论完善,共征集意见20条。三是充分吸纳完善。针对相关单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立法规范及时梳理采纳,20239月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再次修改完善。

10月18日起市政府对《条例(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改会、座谈会、网上公告等形式收集意见10条,按照立法程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改和公示。12月初市文旅广电局、市司法局将送审稿报市政府审议,121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送审稿。

三、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还借鉴参考了《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五章,共计三十条。包括总则、保护与传承、传播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传承对象、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社会参与、表彰奖励等内容,旨在阐明立法目的,清晰界定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明确紫阳民歌保护传承的基本原则,厘清政府及各部门在紫阳民歌保护传承上的职责,鼓励社会参与。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规定了保护规划、资源普查、数据库与信息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演出团体的保护与扶持、人才培养、人才保护、传承人、传承单位、传承村(社区)的支持与管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捐赠捐助等。本章的内容旨在推进当前紫阳民歌保护的重点工作,破解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比较完整的紫阳民歌保护体系,通过一系列保护传承措施,从人、财、物、体制机制等方面全方位保障紫阳民歌保护传承落到实处,提升紫阳民歌保护与传承的绩效,使紫阳民歌永葆生命力。

第三章传播与发展。一是通过媒体宣传、“六进”展演、空间展示、各类活动等举措,强化普及传播。二是采取有力措施,扶持紫阳民歌的研究和艺术创作。三是推动紫阳民歌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规划建设紫阳民歌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推出具有紫阳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利用科技手段,将紫阳民歌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四是鼓励紫阳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优秀作品,提高线上传播能力,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目标是通过宣传、扶持创作研究,文旅融合、网络直播等举措,促进紫阳民歌在紫阳县和更大区域内的传播和发展,形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四章法律责任。本章对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旨在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本章首先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目的是使条例能够落到实处,防止制度空转。二是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歌的保护传承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由点带面,最大限度提高立法效益。三是规定了实施日期。

五、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聚焦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立足“小切口”“小快灵”的原则,紧紧围绕紫阳民歌的保护与传承、传播与发展设计相关法律制度,力争做到结构合理、条款简洁、措施精准、特色鲜明,不简单抄写上位法,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非必要不再重复规定。

(二)坚持问题导向。《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紫阳民歌实际情况和特点,回应紫阳民歌保护传承在人才、经费、机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做到务实管用,不把法规写成倡议书。

(三)提高立法效益。安康是陕南民歌的聚集地,紫阳民歌、旬阳民歌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白河民歌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地民歌出台一部法规显然不现实,更没有必要,《条例(草案)》运用相关立法技术,紫阳民歌立法,以点带面,节省立法资源,实现了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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