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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解决“大难题” ——《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规定》立法工作侧记
发布时间:2024-01-17 17:22作者:骆靓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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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首部自然灾害防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3条,旨在聚焦我市暴雨特点和山区实际,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健全我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纵横联动工作机制和措施,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标志着我市防汛抗灾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阶段。

紧扣山区实际,切实解决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明确要求,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康地处秦巴山区,地质构造复杂、地质环境脆弱,自然灾害多发频发,近30年来,给我市造成较大生命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超过95%为暴雨,2023年有16轮大范围区域性降水过程和多轮分散性降水天气,全市所有县(市、区)不同程度出现洪涝灾害损失,约52万人受灾,提前转移撤离群众31330户7216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7亿元。同时,多年以来,全市上下科学有效应对暴雨灾害,形成了“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和情况掌握到户、责任落实到户、信息预警到户的“三到户”做法,以及“早、盯、撤”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好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初就将暴雨防御作为自然灾害防御的立法切入口,力求解决本地实际问题,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加强立法协作,科学民主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小智治事,大智治制”。这就要求围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一基本原则,最大程度地确保客观实际与人民意愿相呼应。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确定后,在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市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牵头组建了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法工委,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立法协作工作专班负责法规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报批等工作。2023年8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审后,市人大组织立法工作专班一是及时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将草案文本印送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水利局、教体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文旅广电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专家征求意见;三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后,函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吸纳意见;四是前往市气象局等地实地调研,听取建议。共收到各方面反馈的修改意见建议30余条。在此基础上,立法工作专班和有关专家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轮逐条研究、集中讨论和全面修改,为《规定》出台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和科学基础。

发挥主导作用,确保质效统一。《规定》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在市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将立法工作放在安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将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列深化,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补充性、实施性和探索性的作用。一是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就立法重大问题和征求意见稿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的政治方向;二是在立法程序上,稳步推进立项、起草、论证、修改、审议各项工作,时刻把握立法主导权。三是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立法协作专班成员全程参与《规定》文本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建议、提交审议等工作。四是在法律条文表述方面,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具体条款简繁得当,重点条款精雕细刻,确保每一项制度可执行、易操作,真正管用。五是在立法体例和技术上,坚持从实际出发,求稳不求快,求质不求量,不贪大求全,不照抄照搬上位法,逐字逐句反复推敲修改。整个《规定》立法过程紧张高效、规范有序,历时10个月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并获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出台时间比立法计划提前了6个月。

亮点特色突出,致力法治保障。《规定》紧密结合安康山区特点和防灾实际,亮点纷呈。一是围绕“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对政府及基层组织职责、部门职责等一般性条款作出了具体表述,对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内容进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联动,压实责任。二是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参考广东省河源市等地立法经验,对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启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预警信号和响应内容作出规范,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停工、停业、停课、停运。三是要求有关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应当主动关注本地暴雨天气动态和灾害预警信息,积极采取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措施,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四是对救援队伍保障、应急资金保障、应急物资保障作了特别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责任,保障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天灾不由人,抗灾不由天。”《规定》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减轻暴雨灾害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筑牢抵御暴雨灾害的防线,守护我们的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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