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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需而改,筑牢地方立法之基——安康市在全省率先完成设区市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
发布时间:2024-04-08 16:08作者:骆靓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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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全票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后已向社会公布,标志着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了设区市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亟需修改,顺势而为。《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作为我市第一部基础性、程序性法规,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维护法治统一,推进法治安康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了修改,2024年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对《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也作出修改,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修改,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八年来,我市在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以及市域间协同立法、市内协作立法方面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立法调查研究成果,也亟需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提炼固化,因此修改我市地方立法条例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

开门纳谏,水到渠成。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修改工作,将修改条例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后就对条例修改作出具体部署。随后,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研究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律师协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部门、单位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并组织300多名市人大代表集中研读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和热情支持,如市委党校的一位法学教授从立法原则方面提出了“加强立法公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修改建议;某资深律师建议把协同立法作为单独一条内容;汉滨区人大建议将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纳入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的建议和关切,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慎重研究吸纳,修改条例30余稿,220余处,最终磨砺成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修正草案,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顺利获得表决通过。

致力保障,重点突出。修改决定共48条,围绕上位法和工作实际需要,着重就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等进行修改完善,主要修改的地方有:一是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总则部分进行完善、充实。明确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基本原则,强调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也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工作机制和审议程序。将立法权限中“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规定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明确要求在审议过程中对法规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予以说明;完善了备案审查中关于合法性问题审查和处理的规定;完善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例外程序,对增加审议次数和法规案经一次审议交付表决的两类情形作了明确,并对相关程序作了补充完善;要求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三是强化宣传解读。要求将法治宣传贯穿于立法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明确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一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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