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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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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村社干部待遇并为其建立社会保险的建议
名称 关于提高村社干部待遇并为其建立社会保险的建议
编号 219 领衔代表 徐胜访 办理部门 市委组织部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市委督查室 签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21 类别 D
正文

关于提高村社干部待遇并为其建立社会保险的建议

 

区)委会是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和服务工作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大到各项政策的最终落实,小到村民的矛盾纠纷,都要落到村(社区),可以说,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建设和社会稳定等都离不开村区)干部的辛勤工作由于各种原因,区)干部的收入一直不高以紫阳为例,村党支书记主任一肩挑每月工资3200元,文书每月2800元,副主任、副书记每月2400月,根本无法维持家庭生活开支。

因工作任务繁重,加上工资待遇不高,干部多数都是年龄偏大部分村社干部已流露出消极怠工的思想,严重影响了基层工作的开展和任务的完成。也鉴于以上原因,大多年轻知识青年都不愿意到村(社区)任职,因村社干部年龄老化、文化水平低、思想僵化、创新能力弱等,跟不上新时代农村建设的飞速发展的步伐。

建议:市级相关部门适当提高村社干部待遇,并为村社干部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以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稳定农村干部队伍,更好为农村发展、建设新农村更好的服务。


复函
类别D

安康市财政局

签发人:夏锡宝
安财函〔2024〕7号
安康市财政局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9号建议的复函

徐胜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并为其建立社会保险的建议》(第219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条例》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发放人数和标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因此,给予村干部适当报酬是“补贴”性质,并非“工资”。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保障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规范村干部补贴的意见》(陕组发〔2015〕15号)文件规定村干部补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0%、30%、20%的比例分担。执行村干部补贴范围和标准:原则上大村按7名、小村按5名村干部发放补贴,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外,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其他村干部,由各县区在限额内自定。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补贴为每月2000-2300元,“一肩挑”为每月2500—3000元。其他村干部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村党支部书记的40—60%,可以合理拉开差距,具体由各县区自定。    

二、我市落实情况

我市严格按照陕组发〔2015〕15号的标准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当前,全市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比例为98.9%,“一肩挑”干部平均每人每月补贴待遇为2983元,其他村干部补贴平均标准为村党支部书记的60%-80%,其中紫阳县“一肩挑”干部每人每月补贴待遇为3200元,其他村干部补贴标准为2800元,达村党支部书记待遇的60%以上,已超过省定的最高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村干部补贴待遇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在不折不扣执行省上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县财政承担能力,全力做好资金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安康市财政局

                                                                                202467


复函
类别B

安康市民政局

签发人:燕卫东
安民函〔2023〕89号
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9号建议的复函

徐胜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村社干部待遇并为其建立社会保险的建议》(第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村干部补贴,我市按照2015年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保障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规范村干部补贴的意见》,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补贴为每月2000-2300元,“一肩挑”的为每月2500-3000元,其他村干部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支部书记的40%-60%村干部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0%、30%、20%比例分担。

关于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2021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的实施意见》(安组字﹝202175号),要求各县(市、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情况,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以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依据,综合考虑社区工作者岗位、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等因素,建立社区正职、副职、工作人员“三岗十八级”的岗位等级序列。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社区正职为7~18级,月薪最低为2801元、最高可达3978元;社区副职为4~15级,月薪最低为2566元、最高可达3625元;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月薪最低为2354元、最高可达3272元。

徐胜访代表,您提出增加村(社区)干部补贴(薪酬待遇),为村(社区)干部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因机构改革市民政局承担“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职责已划入市社会工作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省级部门争取支持,解决村(社区)干部后顾之忧。

感谢您对全市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对安康民政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安康市民政局

                                                                 2024年618


复函
类别C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人:王龙军
安人社函〔2024〕290号
对市人大五届五次会议第219号建议的复函

徐胜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村社干部待遇并为其建立社会保险的建议》(第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为村社干部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建议,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两大基本制度平台,按照现行政策,符合条件的村社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现阶段中、省均未出台为村社干部购买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和政策依据,且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市级无权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关于您提出的“为村社干部购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建议,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村级基层组织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具有企、事业法人单位属性,村社干部目前无法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不懈努力,继续做好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局将紧密跟踪上级政策,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努力解决相关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4627


复函
类别A

组织部

签发人:王琳
无号函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9号建议的复函

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