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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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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民选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的建议
名称 关于改善民选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的建议
编号 92 领衔代表 刘晓霞 办理部门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市委督查室 签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21 类别 B
正文

                                      关于改善民选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的建议

 

村(社区)干部是最基层的干部,身处基层第一线,工作环境艰苦。随着基层治理持续深化,村(社区)干部(包括农村组长、社区委员、社区志愿者等)的工作任务量日益增加,群众提供的服务项目越来越多,工作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压力越来越大。近几年,虽部分地区逐步提高了村(社区)干部工资标准,但民选村(社区)干部整体待遇仍不高,医疗、养老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特别是2012年实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后,社区专职人员工资标准比民选村(社区)干部高,落实了“五险一金”,有成长空间,民选村(社区)干部队伍有不稳定倾向。加之离任民选村(社区)干部工龄认定,组织部门与民政部门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民政部门对在职干部“三岗十八级”认定工龄时,承认担任过村(社区)组长、支委委员、妇联主任等岗位义务服务时间;而组织部门在认定离任村干部工龄时,以不发工资就不算工龄为由,扣除任职期间担任过村(社区)组长、支委委员、妇联主任等岗位义务服务年限,导致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落实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增加了在职民选村(社区)干部忧虑。

因社区专职工作者流动比较大,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民选村(社区)干部仍是基层治理的中流砥柱,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有效力量。

  

市级相关部门将民选村(社区)干部“五险一金”纳入专项补助,并实事求是认定离任村(社区)干部工作年限,足额发放生活补助,从源头解决村(社区)干部医疗、工伤、养老等问题。

复函
类别B

安康市民政局

签发人:燕卫东
安民函〔2024〕88号
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复函

刘晓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民选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的建议》(第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保障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2021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的实施意见》(安组字﹝202175号),要求各县(市、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情况,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以常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依据,综合考虑社区工作者岗位、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等因素,建立社区正职、副职、工作人员“三岗十八级”的岗位等级序列。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社区正职为7~18级,月薪最低为2801元、最高可达3978元;社区副职为4~15级,月薪最低为2566元、最高可达3625元;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月薪最低为2354元、最高可达3272元。同时,要求各县(市、)严格落实社区工作者体检、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刘晓霞代表,本轮机构改革市民政局承担“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职责已划入市社会工作部,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县(市、区)严格落实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进一步调动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热情。

感谢您对全市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对安康民政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安康市民政局

                                                                       2024年618


复函
类别C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人:王龙军
安人社函〔2024〕282号
对市人大五届五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复函

刘晓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民选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的建议》(第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将民选村(社区)干部‘五险一金’纳入专项补助”建议,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两大基本制度平台,按照现行政策,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档次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0个档次,政府补贴分别为:30元、45元、60元、75元、80元、9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由于中、省现阶段在养老保险政策方面未针对民选村(社区)干部参加养老保险进行专项补助出台相关文件和政策依据,且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市级无权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关于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方面,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村民(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村(社区)干部目前无法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不懈努力,继续做好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局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组织、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积极沟通,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紧密跟踪上级政策,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努力解决相关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复函
类别A

组织部

签发人:王琳
无号函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复函

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