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改善民选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的建议 | ||||||
编号 | 92 | 领衔代表 | 刘晓霞 | 办理部门 |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市委督查室 | 签发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 类别 | B | |
正文 |
关于改善民选村(社区)干部待遇保障的建议
村(社区)干部是最基层的干部,身处基层第一线,工作环境艰苦。随着基层治理持续深化,村(社区)干部(包括农村组长、社区委员、社区志愿者等)的工作任务量日益增加,群众提供的服务项目越来越多,工作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压力越来越大。近几年,虽部分地区逐步提高了村(社区)干部工资标准,但民选村(社区)干部整体待遇仍不高,医疗、养老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特别是2012年实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后,社区专职人员工资标准比民选村(社区)干部高,落实了“五险一金”,有成长空间,民选村(社区)干部队伍有不稳定倾向。加之离任民选村(社区)干部工龄认定,组织部门与民政部门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民政部门对在职干部“三岗十八级”认定工龄时,承认担任过村(社区)组长、支委委员、妇联主任等岗位义务服务时间;而组织部门在认定离任村干部工龄时,以不发工资就不算工龄为由,扣除任职期间担任过村(社区)组长、支委委员、妇联主任等岗位义务服务年限,导致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落实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增加了在职民选村(社区)干部忧虑。 因社区专职工作者流动比较大,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民选村(社区)干部仍是基层治理的中流砥柱,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有效力量。 建 议: 市级相关部门将民选村(社区)干部“五险一金”纳入专项补助,并实事求是认定离任村(社区)干部工作年限,足额发放生活补助,从源头解决村(社区)干部医疗、工伤、养老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