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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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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的建议
名称 关于规范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的建议
编号 152 领衔代表 王华强 办理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市政府督查室 签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21 类别 A
正文

关于规范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

审批和监管建议

 

 

法律人,本应该是向社会群体输出规则规范,倡导遵守法律法治的职业群体,可近几年来出现不少打着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名义,以及律师经纪人的旗号,以低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开展法律咨询、甚至是诉讼代理事务,使法律服务市场出现混乱无序状态。截止目前安康市经行政审批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15 家,这些咨询公司以法律咨询服务名义对外承接法律业务,以“公民代理”身份办理有偿法律服务事项,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迫在眉睫。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的作用

(一)法律服务市场出现“管理真空”。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没有律师工作执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却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作为主管法律服务的司法行政部门却无法管理,无从监督,在这一块的管理上明显出现了“真空地带”。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规范从有到无。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其业务范围限于咨询服务。1990年、1992年又分别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程序设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委派其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然而,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审核”项目,同时提出“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但此后却无新的规定,实践中,只要符合一般注册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就予以许可,与一般的咨询类公司条件一致,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趋于泛滥。

(二)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根据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且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可以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进行日常监管。但是现在社会上的各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的是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即可,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对各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三)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无资质人员得不到有效的取缔和惩罚。即使有个别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受到处罚,因其设立容易,即使取缔后仍然可以重新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又无权进行处罚和整治,使得这些“黑律师”、“黑机构”有恃无恐、为所欲为。

建议(一)规范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批。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法律咨询”,不应包括代写法律文书、起草合同、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二)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提供有偿代理的公民在社会上公示并在法院等部门备案,禁止其参与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活动。

(三)对超经营范围开展法律服务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规范法律服务业准入,构建规范有序、专业诚信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签发人:马宝剑
安行审函〔2024〕28号
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的复函

王华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的建议》(第152号)收悉,感谢您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我局非常认可。现答复如下:

1.针对您提出的“(一)规范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批”建议。一是全市行政审批系统从2022年3月1日起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通过业务系统查询,法律咨询是属于一般事项,在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前后都无须再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备案。

二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中规定,法律咨询经营范围是指“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法律咨询服务;仲裁、调解服务;仲裁和调解服务;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调解、仲裁服务;保险法律咨询;政策咨询(不含许可类政策咨询服务)”。是不包括代写法律文书、起草合同、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三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中,没有规定法律咨询服务为登记业务的前置审批事项,故申请人在申办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时,只需在网上登记系统依据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满足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审核发放营业执照。从中省市政策上也要求各级登记机关不得额外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

2.针对您提出的“(二)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建议。我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所有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业务均已划转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我们针对各类审批事项与各行业监管部门都制定了《安康市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试行)》,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审管信息主动归集和交流互动模块,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认、共享、共用。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双反馈”职责,实现集中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我们将持续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审管联动,

做好登记注册工作,落实好各项便企利民政策,构建好安康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境,助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下一步,全市行政审批系统将继续发扬优良作风,围绕高质量发展,聚焦“三个年”活动,深化改革、改进流程,健全机制、优化服务,创新奋进,努力推动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努力安康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建议。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26日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罗云忠
安市监函〔2024〕347号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52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A类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市监函〔2024347                    签发人:罗云忠

 

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152号建议的复函

 

王华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职能

按照《安康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1月1日将各类经营主体登记工作职能移交至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不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法律咨询经营主体的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二、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规范法律咨询经营主体

法律服务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维护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法律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建设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事关我市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形象。

一是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2024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通知》,统筹实施开展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抽查工作目前,未发现无照经营或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二是印发《关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对全市204户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按照企业信用风险A、B、C、D分类,实施科学化、差异化监管。通过检查,7户通过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1户拒不配合的经营主体,做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理,实施联合惩戒,项目竞标、银行信贷等方面予以受限。检查结果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公示。

三、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工作打算

结合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并根据投诉举报、有关部门移送线索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并督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4621

 

联系人:谢峰,电话:0915—8951822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