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规范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的建议 | ||||||
编号 | 152 | 领衔代表 | 王华强 | 办理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市政府督查室 | 签发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 类别 | A | |
正文 |
关于规范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 审批和监管的建议
法律人,本应该是向社会群体输出规则规范,倡导遵守法律法治的职业群体,可近几年来出现不少打着“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名义,以及律师经纪人的旗号,以低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开展法律咨询、甚至是诉讼代理事务,使法律服务市场出现混乱无序状态。截止目前安康市经行政审批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15 家,这些咨询公司以法律咨询服务名义对外承接法律业务,以“公民代理”身份办理有偿法律服务事项,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迫在眉睫。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的作用 (一)法律服务市场出现“管理真空”。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没有律师工作执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却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作为主管法律服务的司法行政部门却无法管理,无从监督,在这一块的管理上明显出现了“真空地带”。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规范从有到无。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其业务范围限于咨询服务。1990年、1992年又分别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程序设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委派其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然而,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审核”项目,同时提出“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但此后却无新的规定,实践中,只要符合一般注册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就予以许可,与一般的咨询类公司条件一致,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趋于泛滥。 (二)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根据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且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可以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进行日常监管。但是现在社会上的各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的是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即可,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对各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三)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无资质人员得不到有效的取缔和惩罚。即使有个别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受到处罚,因其设立容易,即使取缔后仍然可以重新登记,司法行政机关又无权进行处罚和整治,使得这些“黑律师”、“黑机构”有恃无恐、为所欲为。 建议:(一)规范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批。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法律咨询”,不应包括代写法律文书、起草合同、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二)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提供有偿代理的公民在社会上公示并在法院等部门备案,禁止其参与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活动。 (三)对超经营范围开展法律服务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规范法律服务业准入,构建规范有序、专业诚信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