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9 17:36作者:来源: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办理工作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平安安康、法治安康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安康实际,就加强司法建议办理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司法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意义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建议工作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抓前端 治未病”理念,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的重要抓手,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聚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规范司法建议使用管理,以高质量司法建议精准推动社会治理。
2.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司法建议办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运行机制
3.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心领域,通过关注具体案件、思考类案成因,善于发现苗头性、共性问题,深挖根源、找出症结,以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预防风险、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安康实践。
4.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可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安全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问题,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问题,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5.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提出司法建议应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依据充足,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同时要加强对司法建议规范性、必要性、合法性的审核审查,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
三、积极构建司法建议办理工作协同机制
6.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指出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在司法建议确定的期限内回复人民法院。被建议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并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反馈意见应当进行研判答复。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可以从社会各界获得线索,并通过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
7.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可采取询问、走访、会商、督办等方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支持、配合、督促被建议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协同抓好司法建议的落实。切实把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促进完善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
8.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制作的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书,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可主动公开。以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建议的制发、采纳、落实等情况,促使被建议单位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视和落实。
9.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制发的司法建议可以同时抄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监委;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可以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通报相关情况。
10.司法建议发出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跟踪记录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对于被建议单位不落实司法建议,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的,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置。
四、着力强化司法建议办理工作监督保障
11.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司法建议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打造司法建议优秀案例,为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促进社会治理营造良好氛围。同时,严格落实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司法建议工作情况的规定,定期汇报司法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12.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司法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司法建议办理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建议职责,对有关机关依法回复、采纳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推动“一府一委两院”运用司法建议,不断改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治理工作。
安康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