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免收救护车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建议 | ||||||
编号 | 98 | 领衔代表 | 马悦 | 办理部门 | 市卫健委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市政府督查室 | 签发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 类别 | D | |
正文 |
关于免收救护车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已经明确规定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以及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120救护车不在免收范围之内。目前安康地区救护车上高速是按照运营车辆正常收取过路费。 在实际医疗活动中,救护车需要上高速的情况有:一是病人出现紧急情况拨打120后出急救任务,这种情况的费用由救护车和病人分别承担单边过路费。因收取过路费需要花费时间,容易延误时机,并且有些病人无家属陪同,双边的过路费由救护车先行支付,后续向病人收取,也因各种原因成为坏账,给救护车的运营造成了负担。二是重症需要转送的异地就医病人,往返路费均由病人承担。因重症患者原本已面临高昂的就医费用,长途转送的过路费也给患者带来了更大的经济负担。 救护车因救治病人需要在高速行驶的,属于执行紧急任务,为提高救治效率,减轻患者经济压力。 建 议: 由市卫健委统一备案,免收非盈利性质医院的救护车高速公路通行费。确因120资源、设备限制,需使用盈利性质救护车异地转送重症病人的,持运转途中开具的高速过路费发票可同诊疗费用一起纳入医保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