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清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执行未终结积案”的建议 | ||||||
编号 | 195 | 领衔代表 | 吴颖 | 办理部门 | 市金融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市政府督查室 | 签发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 类别 | C | |
正文 |
关于清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执行未终结积案”的建议
近年来,全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聚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支农支小支实为己任,坚守“四心银行”发展定位,践行“四求四不”经营理念,年均发放贷款350亿元以上,上缴地方税金近2亿元,在服务乡村振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在长期支农支小过程中,受宏观经济环境以及自身抗御风险能力弱等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中形成了一定的不良贷款,除依靠自身力量和财务积累进行清收、核销外,相当一部分不良贷款需要通过司法诉讼和强制执行进行清收处置。但是目前在司法诉讼方面仍然存在胜诉易、执行难、进度慢等问题,制约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地方及乡村振兴。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长期以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领域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这些借款主体自身抗风险能力偏弱,受宏观经济下行和疫情冲击叠加,形成较多不良贷款,成为当地法院的“立案大户”,法院案件积压较多,执行力量不足,执行资源分配不均,诉讼进度较慢,办案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够明显,难以有效发挥司法清收震慑作用。 二是部分不良贷款受当地司法环境和熟人社会的影响,法院不能对逃废债务的借款人进行严厉的约束和制裁,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很少追究刑事责任,惩戒措施少,失信成本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胜诉容易、执行困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案件执行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以全市农村商业银行为例,截至2023年末,全市农村商业银行已诉讼未执行案件涉及贷款5.72亿元,均已形成不良贷款,给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健发展带来了较大风险和隐患,形成了较大经营压力。 三是部分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规避执行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身调查取证困难,法院执行力量和资源有限,法院在胜诉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大多采用终结本次执行等方式结案,如果没有发现财产线索,短期内难以恢复执行,导致部分案件执行工作长期搁置,失去了对被执行人的有效约束和制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要求要“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在2024年金融监管总局部署的八大重点任务中,全力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被置于首位。省委赵一德书记对全省农村中小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建 议: 一是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由安康市中院与省联社安康审计中心联合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案执行工作联络点,选派专人加强工作协调,共同推进积案执行工作。安康市中院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特别是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执行未终结积案”,依据金融积案执行台账,制定化解期限,建立督导机制,限期化解,推动提升基层法院审判质效。 二是成立专门金融法庭。市中级法院成立专门的金融法庭审理和执行金融案件,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对能直接能通过支付令方式申请债务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按照法律规定的督促程序审理,缩短案件办理时间,提高法院办事效率。 三是加强诚信度应用。对于涉嫌或帮助恶意逃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在行政审批、财政扶持、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领域,运用征信管理,优先考虑诚信度高的企业和个人,督促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主动落实偿债责任。 四是构建诚信社会环境,强化法制教育。市级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充分利用网站、电子屏幕、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强对全社会以重建和强化信用观念为重点的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的金融法制意识,树立诚信观念,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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