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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4日 09:36:21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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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中心城市棚改及重点项目建设 房屋依法征收保障工作的建议
名称 关于切实加强中心城市棚改及重点项目建设 房屋依法征收保障工作的建议
编号 211 领衔代表 罗煜 办理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21 类别 A
正文

                         关于切实加强中心城市棚改及重点项目建设

                      房屋依法征收保障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市棚改及重点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工作,保障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汉滨区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成立依法征收工作组,指导各办事处收集完善依法征收相关证据资料,加快法制审查,快速受理审查裁定强制执行案件,通过选定典型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予以依法强制执行,充分发挥了法治保障的震慑作用,有效促进了中心城市棚改及重点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工作,有力保障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及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但在政府作出补偿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复议诉讼期满,法院下达判决强制执行阶段,法院由于警力较为薄弱,最终在下达准执行政裁定后,执行程序多由汉滨政府单独组织实施,在汉滨区政府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法院不参与在社会层面容易造成“暴力强拆”的不良影响。

请市中级法院、区法院涉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下达准执行政裁定后,可适当借助司法力量,与政府行政执行共同组织实施,若缺乏警力人力无法保障司法执行,建议安排法院相关执法人员到强制执行现场一线,宣读法院强制执行裁决、规范执行流程等,强化执行现场法治严肃性、震慑力,为政府实施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提供法治保障。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签发人:周根龙
安中法函〔2024〕25号
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1号建议的复函

罗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中心城市棚改及重点项目建设房屋依法征收保障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中心城市棚改及重点项目建设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通过棚改及重点项目建设,也将会产生良好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法院未参与部分实施阶段征收工作的法理原因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体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通过该条文可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非诉强制措施来达到实现补偿决定、稳定补偿关系、推动征收实施的目的。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主要是基于实现“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的需要。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利。体现在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被征收人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准执裁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二是法院行政庭作出准执裁定后,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关于对211号建议的落实情况

安康市、县(区)两级法院对涉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将继续依法履行司法职能,对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将依法送达,同时将要求各院可采取现场宣读准予执行裁定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强化执行现场严肃性,提高震慑力,依法推动房屋征收工作顺利、高效实施。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监督支持法院工作。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