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检察院应加强民事审限监督的建议 | ||||||
编号 | 230 | 领衔代表 | 李辉忠 | 办理部门 | 市人民检察院 | 办理状态 | 待评价 |
签发人 | 骆靓 | 签发日期 | 2024-02-21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 类别 | A |
正文 |
关于检察院应加强民事审限监督的建议
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正确实施具有监督职责。2017年6月27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超审限审理案件法定审批的相关规定。 既然法律规定了严格审限,就一定有它的科学性。法律颜语称:“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据调研:全市法院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能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六个月结案,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民三庭能严格执行审限,法律效果较好。但是少数基层法院超过审限问题也不能忽视。司法实践中,影响审限因素是:一是没有严格执行法律。对于法律关系简单,当事人诉争矛盾不大的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不能任意转为普通程序。尤其是经过审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仍然超过审限,个别案件经代理人多次督催都不以为然。个别一审案件未经审限延期审批、也没有审限中断和司法鉴定情形,当事人等待4年零3个月都没有送达,案件长期在程序上空转,不能进入实体审判,最后当事人只能申请撤回诉讼(如:区法院2019陕0902民初2563号),执行法律太任性。二是上诉案件迟迟不转移卷。个别案件一审9个月宣判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审法院长达3个月,迟迟不向二审法院移交案件材料,有些案件比这时间更长,当事人多次催卷或者多次到二审法院查询,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工作量,一审就使用了一年时间,这种低效率,程序空转现象群众意见很大(如区法院2023陕0902民初1380号)。 三是应治理“抽屉案”、“口袋案”问题。几年来,部分基层法庭长时间存在抽屉案、口袋案问题,即收到当事人立案材料后,不正式立案、不通知缴费,人为形成监督考核“盲区”,对外总是说“案多人少”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不是简单执法必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建 议: 一、市检察院应对监督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加强审限管理,严格执行审限规定,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限。 二、改进工作方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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